從7月1日起,車輛管理所將實行“一窗式”綜合服務,所有業務受理窗口均可以辦理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機動車所有人可以通過互聯網、電話選定心儀的機動車牌號。這是公安部將實施的《交通管理服務群眾十項措施》中的兩項。
為提前做好相關準備工作,5月26日,公安部交管局印發《交通管理服務群眾十項措施宣傳提綱》,要求各地採取多種形式做好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要求各地結合交通安全宣傳“五進”工作,組織民警深入車輛銷售企業、交通運輸單位以及鄉鎮、社區,宣傳十項措施的主要內容和有關辦事程序。同時,組織開發了互聯網機動車選號和互聯網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軟體(推薦版)。6月18日,該局召開深化執法規範化建設、加強夏季事故預防工作電視電話會,對各地貫徹落實工作進行了再動員再部署。6月份,該局陸續派出20多個工作組,檢查各地十項措施準備情況。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此次便民措施的實施非常重視,並結合本地實際,研究部署貫徹意見,抓緊做好職責調整、業務培訓、技術保障等相關準備工作。(宗邊文)
解讀《交通管理服務群眾十項措施》
為進一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加強和諧警民關係建設,公安部推出了《交通管理服務群眾十項措施》,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現就十項措施的內容進行分析解讀。
措施一:實行車輛管理所“一窗式”綜合服務,所有業務受理窗口均可以辦理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減少群眾排隊等候。
解讀:當前,大部分車輛管理所的業務大廳實行車輛和駕駛證業務分開區域、分開叫號、分開辦理的模式。但在實際工作中發現,由於車輛和駕駛證業務數量不平衡,導致有的窗口業務量大,群眾排隊等候現象嚴重;有的窗口業務量小,造成了一定的資源浪費。因此,規定所有地市車輛管理所和縣級車輛管理所,在加強對窗口民警業務培訓的前提下,實行“一窗式”綜合服務,所有業務受理窗口均可辦理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
措施二: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和計劃單列市,會同有關部門實行醫療機構通過互聯網向車輛管理所傳輸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信息,群眾不必再到車輛管理所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解讀: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91號令),持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以及年齡為60周歲以上的駕駛人,應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身體條件檢查證明。目前,機動車駕駛人要先到醫療機構進行體檢,領取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檢查證明後,再到車輛管理所提交。實行醫療機構通過互聯網向車輛管理所傳輸身體條件證明信息後,群眾無須再往返車輛管理所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考慮到通過互聯網辦理車管業務受技術、資金等條件制約,需要一個過程。因此,規定先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和計劃單列市車輛管理所試行,待條件成熟後在所有的車輛管理所推行。
措施三: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和計劃單列市,實行機動車所有人通過互聯網、電話選定機動車號牌號碼、預約駕駛人考試、補換領機動車牌證、備案變更登記信息或者查詢交通違法信息等。
解讀:為滿足人民群眾利用互聯網等現代傳媒手段辦理車管業務的新要求,將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國範圍內進一步推廣利用互聯網等通訊手段辦理車輛和駕駛證業務的範圍,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和計劃單列市,實行機動車所有人通過互聯網、電話選定機動車號牌號碼、預約駕駛人考試、補換領機動車牌證、備案變更登記信息或者查詢交通違法信息等。
措施四: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的換證、補證,以及提交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由地(市)車輛管理所下放到縣(市)車輛管理所。具備條件的交警中隊可以受理或者辦理部分業務。
解讀:近幾年,公安機關大部分縣級車輛管所都有了固定的業務人員、辦牌辦證場所和設備,基本具備了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補換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以及辦理機動車行駛證換證業務的條件。因此,規定將所有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的換證、補證,以及提交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由地市級車輛管理所下放到縣級車輛管理所辦理,方便縣鄉群眾就近辦理相關業務。同時,推行交警中隊受理或者辦理部分業務,實行流動車輛管理所上門服務。
措施五: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計劃單列市和其他具備條件的設區市的商業中心、社區、大型企業等場所或單位,設立交通管理服務站,為群眾提供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業務諮詢、信息查詢等服務,以及代辦或者受理、辦理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證補證、換證、身體條件證明提交、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等業務。
解讀:面對社會形勢的發展,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改進工作方式和方法,以適應管理服務對象由“單位人”轉變為“社會人”等新形勢的需要。因此,規定由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計劃單列市和具備條件的設區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群眾居住密集的社區、大型企業或商業中心等地設立交通管理服務站,對社會群眾和企業職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接受交通管理法律、法規、業務諮詢;提供車輛、駕駛證和交通違法信息查詢服務;代辦、受理或辦理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證補證、換證、身體條件證明提交、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等業務,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
措施六:試行在下鄉汽車摩托車銷售點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委託車輛銷售單位代辦牌證。
解讀:3月20日,公安部下發了《關於做好汽車摩托車下鄉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按照方案要求,進一步調整管理模式,創新服務手段,開設專門業務窗口,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落實各項工作措施。為給下鄉汽車、摩托車辦理登記提供方便,規定在下鄉汽車摩托車銷售點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委託車輛銷售單位代辦牌證,方便購車農民當場辦理機動車牌證。
措施七:定期組織民警下鄉服務,為農民集中辦理摩托車登記、檢驗及其駕駛證申領等業務。
解讀:為進一步方便購車農民群眾辦牌辦證,規定在農村地區推行車管業務上門服務,定期組織民警下鄉,為農民集中辦理摩托車牌證,同時通過專場考試、集中辦理等方式,方便農民考領摩托車駕駛證。其中,針對一些農民群眾文化程度低,不會操作計算機的實際情況,規定摩托車科目可以由計算機隨機抽題,以紙質試捲進行考試。
措施八: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計劃單列市和其他具備條件的設區市,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交通事故保險理賠中心,對輕微交通事故實行快速處理、快速理賠。
解讀:針對在實際執行中,許多機動車駕駛人因擔心自行協商損害賠償環節多、不方便,不願自行協商,仍希望交警出現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情況,今年,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計劃單列市率先推行的基礎上,逐步擴大推廣範圍,切實解決目前理賠難的問題,為群眾自行協商損害賠償提供制度保障。
措施九:在具備條件的設區市,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和交通事故法庭,方便群眾及時申請法律救濟。
解讀:當前,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主要通過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兩種渠道解決。但是,由於調解工作量大,持續時間長,佔用了事故處理民警過多的精力和時間,影響了事故處理整體執法質量,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相對週期較長,程序比較複雜。因此,在借鑒浙江、四川等地經驗基礎上,在全國推行建立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整合人民調解的社會資源,形成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的調解體系,拓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爭議的糾紛解決渠道。
措施十: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在省、自治區範圍內,自行選擇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解讀:當前,機動車駕駛人在登記地外的交通違法行為迅速增加,而當事人去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成本太高,造成部分違法行為得不到處理。因此,規定當事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無異議的,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範圍內,自行選擇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金衡)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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