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慶安:原公安局副局長“雇兇報復”檢察長一審被判刑5年
新華網哈爾濱6月24日電(記者程子龍、梁書斌)黑龍江省慶安縣公安局原副局長張廣富“雇兇報復”檢察長一案,黑龍江省蘭西縣人民法院23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廣富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同案另外劉以生等3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2年和10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8月下旬,被告人張廣富對慶安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趙某組織查辦慶安縣公安局4名刑警刑訊逼供案件不滿,産生報復之念,便找到其在北京打工的表侄郭佔民(另案處理),讓郭找人“教訓”趙某。郭佔民聯絡到在黑龍江省孫吳縣居住的獄友劉以生,劉表示同意。
2008年8月31日14時許,被告人張有義在慶安縣解放路與步行街交叉路口,發現被害人趙某從家中出來向步行街方向行走,立即通知郭佔民。郭佔民、劉以生隨即趕到步行街,郭佔民手持木棒對趙頭部猛擊數下,將其打倒,劉以生又用木棒擊打趙數下,二人隨後逃離現場。
經黑龍江省公安廳法醫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趙某屬重傷,十級殘。2008年10月被告人劉以生、張廣富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張有義向綏化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009年4月,被告人張廣富委託家屬與被害人趙某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張廣富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趙某人民幣2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廣富、劉以生、張有義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楊靜為被告人劉以生等人提供財物,已構成窩藏罪。
被告人張廣富犯罪性質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理應從重懲處,但因其能夠真誠認罪、悔罪,積極賠償,得到被害人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劉以生有犯罪前科,犯罪手段殘忍,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有義係從犯,犯罪後自首,應予減輕處罰。被告人楊靜認罪態度好,應依法處罰。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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