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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一貪官自首法院免刑罰 檢察院認為量刑太輕抗訴

 

CCTV.com  2009年06月21日 15:2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西安晚報  

  貪官自首法院免刑罰 西鄉檢察院認為量刑太輕抗訴

  西鄉一單位領導在單位建樓時收受賄賂2.8萬元,西鄉縣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但卻以該領導有“自首情節”,只追回贓款免予追究刑事責任。西鄉縣檢察院認為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太輕,遂依法提起抗訴,得到了上級檢察機關的支持。

  2003年,西鄉縣一事業單位修建業務樓時,通過招投標,由漢中市某建築公司負責修建。2004年9月的一天晚上,該建築公司項目部經理寧某到時任事業單位法人代表的王某家中,送給其2.8萬元現金。王某收受賄賂後,積極配合寧某的施工工作,並及時足額撥付工程款。2009年3月2日,該項目部經理寧某接受西鄉縣檢察院反貪局辦案人員詢問時,如實供述了自己向王某行賄2.8萬元的犯罪事實。次日,王某接受西鄉縣檢察院反貪局辦案人員的詢問時,也如實供述了他收受寧某2.8萬元的犯罪事實。

  西鄉縣檢察院經過認真審查,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於今年5月4日向西鄉縣法院提起公訴。西鄉縣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犯罪後具有自首情節且能認罪悔罪,積極退清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于6月10日作出判決,判處王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其受賄的2.8萬元贓款予以追繳。

  6月12日,西鄉縣檢察院收到法院判決書,依法審查後認為,法院判決認定王某犯罪後具有自首情節,適用法律錯誤,同時認為判決對被告人王某免予刑事處罰的量刑太輕。西鄉縣檢察院經過集體討論,並徵求漢中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一致認為該份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遂對該案提起抗訴。(記者胡毅 通訊員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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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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