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郭愛娣)今後,地鐵乘客如果拒不接受安檢,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車站。昨天,記者從市政府獲悉,《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已于近日獲市政府常務會原則通過。修改後的《管理辦法》對地鐵安檢、地鐵內強行乞討等內容首次進行了明確規定。
拒不安檢公安將介入
新修改的《管理辦法》首次明確了地鐵安檢的必要性,按照規定,凡在實施安全檢查措施期間不接受安檢的,車站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拒不接受安檢強行進入車站或擾亂安檢現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管理辦法》同時對安檢人員的行為做出了規定: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管理辦法》還明確規定,在地鐵中兜售物品、散發廣告或反復糾纏、強行討要以及以其他滋擾他人方式行乞的行為將被明令禁止。
七類物品禁入地鐵站
新修改的《管理辦法》明確了七類物品禁止攜入地鐵車站: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人員攜帶物品可以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措施。
此前,制定於2004年的《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並未對禁止進站的物品做出明確規定。
隧道周邊建立控保區
《管理辦法》還首次提出了“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的概念,按照規定,地下車站與隧道周邊外側50米以內,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30米以內,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築物、構築物外邊線外側10米之內均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
在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拆除建築物或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等作業將受到嚴格控制,作業單位必須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方案,徵得運營單位同意後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過論證的安全防護方案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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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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