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佈的意見指出,對於雖有借破産逃廢債務可能但符合破産清算申請受理條件的非誠信企業,也要將其納入法定的破産清算程序中,通過撤銷和否定其不當處置財産行為以及追究出資人等相關主體責任的方式,使其借破産逃廢債務的目的落空,剝奪其市場主體資格。
這一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審理企業破産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對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産清算的,人民法院審查的重點是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不能以債權人無法提交債務人財産狀況説明等為由,不受理債權人的申請。(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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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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