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6月15日電(記者吳濤)馬某軍涉嫌組織利用聾啞人在廣州市中山三路中華廣場盜竊價值共8591元人民幣財物一案15日上午在廣州市越秀區法院開庭。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被告人馬某軍、曹某花、彭某、常某婷夥同同案人譚某敏、王某芳(均係另案處理)于2009年1月17日14時許,在被告人馬某軍的安排下,到廣州市中山三路中華廣場商鋪,由被告人馬某軍、曹某花、彭某在旁掩護實施盜竊。
被告人常某婷和同案人王某芳竊得眼鏡、服裝等物品共計18件,總價值8591元人民幣。得手後將部分贓物給被告人曹某花、彭某攜帶。被告人馬某軍等人到約定地點與等候接應的同案人劉某華會合時,被公安人員抓獲。
檢察院認為被告馬某軍等人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但被告人曹某花、彭某、常某婷是聾啞人,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庭審現場,被告中除常某婷承認盜竊行為外,其餘三人皆辯稱在被公安機關抓捕之前四人彼此不認識,否認控方指控,但控方提供的證據--中華廣場的現場監控錄像顯示:馬某軍、曹某花、常某婷三人曾一起進入廣州市明廊眼鏡技術有限公司中華廣場分店,且彼此進行了手語交流。
此外,根據馬某軍辯護人提供的一份未經法院查實的聘書材料顯示,馬某軍受聘從2007年至2011年擔任北京手語研究會顧問,聘書署名北京市聾人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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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石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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