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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男子收留智障女子同居生女 被判犯強姦罪

 

CCTV.com  2009年06月13日 03:2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揚子晚報  

  本報訊 一名重度殘疾男子收留一名重度智障女子,同居並生一女。11日,泗洪縣人民法院作出被告人裴敢犯強姦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裴敢是一名殘疾人,住泗洪縣曹廟鄉。2006年夏季的一天,裴敢坐手搖(輪椅)車到街上理髮途中,被一個渾身臟兮兮的女子攔住,女子衝著他一直傻笑,一看樣子就知道是個愣子(精神病患者)。出於同情,裴敢就把女孩帶回自己家中吃飯。到家後,裴敢母親幫女孩衣服換洗乾淨,就這樣,女孩就在裴敢家中住了下來。

  隨後,裴敢向鄰居們打聽女孩家的住址,但是沒有人知道,裴敢又把女孩送到派出所,讓其幫助女孩找到自己家人。派出所採取在周邊縣市走訪、張貼認領啟事等方式,尋找智障女的監護人,但一直沒有結果,只好又把女孩送回裴家。三四個月後,在鄰居們的建議下,裴敢與女孩同居,2008年2月26日生下一個女孩。

  後經鑒定:該女孩屬精神發育遲滯(重度),對性行為無實質辨認能力,當受到侵害時,無防衛能力。按照我國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裴敢認識到自己的罪行,但他希望法院能夠從寬處理,因為如果他坐牢了,他的“妻子”和女兒就沒人照顧,他還希望能夠繼續照顧“妻子”,即使不能以夫妻名義生活也無所謂。

  泗洪法院認為,裴敢明知對方是智障女子、而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鋻於裴敢起初因該智障女流落路邊,出於同情將其帶回家中,照料其生活,並沒有姦淫的故意,後在鄰居建議下與該智障女同居,其目的是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該女盡照顧、撫養責任,屬對法律認識上有錯誤,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弘法 陳研 彭莉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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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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