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頻道 > 法治新聞 > 正文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騙子公司危機瞄準中小企業 明下訂單實騙公證費

 

CCTV.com  2009年06月08日 05:0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州日報  

  律師:經濟合同的見證或公證不是法定的必經程序和要求事項,即使合同公證或見證了,一旦出現糾紛,公證也並無強制效力。違約責任,應該按照合同條款來定。

  本報訊(記者 譚德波) “雙方先去做合同公證吧,回頭保證給你加工定金。

  ”記者調查發現,在中小企業主為沒有訂單而愁眉苦臉的時候,一些騙子公司卻開始通過“假訂單收公證費”的方式行騙。律師提醒廣大中小企業,外貿訂單合同並不必須進行公證,公證僅僅是訂單貿易的雙方自願選擇,公證也並不能確保對方就不違約。

  騙子公司收萬多“公證費”

  番禺企業主蘇先生經營一家服裝企業已經3年,但他怎麼也沒有想到自己會被這種“小兒科”欺騙。今年4月,正在為沒有訂單發愁的蘇先生接到一筆價值120萬的訂單,為一家歐洲品牌的女裝企業(下稱歐洲公司)做夏裝代工貼牌。為蘇先生“送來”訂單的中間商是一家在香港註冊的外貿公司“國際商行有限公司”(下稱香港公司)。

  這個訂單對於蘇先生和企業來説無疑是“雪中送炭”。“訂單”下達之後,蘇先生通過中間商香港公司向歐洲公司催要三成定金40萬,好拿去採購原料。香港公司告知蘇先生,定金會在一週內匯入蘇先生公司賬戶。

  香港公司表示,歐洲公司需要通過代理中間商先和蘇先生進行“合同公證”,希望保證合同能夠及時履行。

  該公司推薦了一家據稱“位於香港中環”,“專門”從事外貿公證的仲介機構。該機構需要收取公證雙方各貨價1%的公證費,即需要收取蘇先生和歐洲公司分別1萬2千元。在香港公司的説服下,蘇先生繳納了1萬2千元的“合同公證費”,並拿到了一份從香港寄來的公證材料。一週後,歐洲公司的定金沒有來,蘇先生根據公證材料的電話打過去,電話卻是空號。蘇先生這才知道已經上當。

  外貿訂單合同不需“公證”

  “外貿訂單合同並不必須要進行公證。”廣東力詮律師事務所律師湯喜友表示,經濟合同的見證或公證不是法定的必經程序和要求事項,平等主體的合同當事人可自願選擇是否見證或公證,也可自願選擇哪家公證處或律師所進行合同見證。即使合同公證或見證了,一旦出現糾紛,公證也並無強制效力。相關的違約責任,應該按照合同條款來定。 (來源:廣州日報)

  相關鏈結:

責編:程衝

1/1

相關熱詞搜索: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網民舉報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

昵 稱:            
用戶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