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頻道 > 法治新聞 > 正文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男子拒簽手術致妻兒死亡續 排除"診療不足"致死

 

CCTV.com  2009年06月05日 16:1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北京晚報   

  曾在2007年轟動一時的丈夫拒簽字致妻兒雙亡的“肖志軍案”又有新進展。記者昨日獲悉,經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進行法醫臨床鑒定,朝陽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的不足與患者李麗雲的最終死亡之間無明確因果關係。

  昨天,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領取鑒定結果,並告知雙方當事人,如果認為需要鑒定人出庭,可以在指定期限內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

  2007年11月21日,由於“丈夫”肖志軍拒絕在醫院準備實施的剖腹産手術單上簽字,22歲的孕婦李麗雲在朝陽醫院(京西院區)死亡。從在法院立案時起,該案就一波三折。

  該案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後,因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機構不能達成一致,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隨機搖號,確定由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醫療過錯及因果關係的司法鑒定。

  據悉,鑒定過程中,中天司法鑒定中心曾邀請相關臨床醫學專家共同召開聽證會,醫、患雙方到場並進行了陳述,專家就有關問題進行了詢問。

  死者李麗雲家屬認為,朝陽醫院(京西院區)對李麗雲的診療行為違反治療原則、診療操作規範,存在醫療過錯,造成“一屍兩命”的後果,其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院則認為,在對患者的搶救治療過程中,醫務人員和管理人員已竭盡全力,沒有任何違法及違反診療護理規範、違反常規的行為,因此無過錯。

  中天司法鑒定中心認為,患者李麗雲屬於死亡率極高的危重病人,雖然她患重症肺炎、心衰等凶險病症,但還是即將臨盆的孕婦,屬於病理産科範圍。在當時情況下,醫院將其收住婦産科無原則性錯誤。

  另外,收住産科後,醫院擬在合適的時機採取終止妊娠的決定無不當。在治療期間,醫院臨床決策不存在違反醫療原則的情況。

  該中心同時認為,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一定不足,如動脈血氣分析不夠及時、氣管插管上呼吸機措施相對較晚等。

  最終鑒定結論認為,患者李麗雲最終死亡與其病情危重、複雜、疑難,病情進展迅速,臨床處理難度極大等綜合因素密切相關,同時醫患雙方在臨床決策上存在較大差異、患方依從性等因素也對臨床診療過程及最終結果産生一定影響。朝陽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的不足與患者李麗雲的最終死亡之間無明確因果關係。(張蕾 賈曉宏)

 

責編:樊靜

1/1

相關熱詞搜索: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網民舉報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

昵 稱:            
用戶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