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海口5月31日電(記者 鄧伽)記者從海南省檢察院獲悉,近日,由海南省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文昌市發改局原局長兼文昌市城投公司董事長史君超收受賄賂量刑畸輕一案,在二審判決中,被告人史君超由有期徒刑五年改判為有期徒刑十年。
史君超在其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11次收受三名工程老闆賄賂款共34.5萬元人民幣和15萬元港幣。2008年11月26日,一審法院以受賄罪並認定其有自首情節,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海南省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史君超具有自首情節不當,且量刑畸輕,指令海南省臨高縣檢察院對該案進行抗訴。
2009年1月8日,臨高縣檢察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時,海南省檢察院一分院認真審查該案,向海南省紀委等有關部門調取相關證據材料,最後查清被告人史君超的自首情節,是在省紀委已掌握其受賄犯罪事實,並對其採取調查措施之後才作的供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其行為屬坦白但不屬自首,依法只能從輕而不能減輕處罰。
最終,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抗訴意見,改判被告人史君超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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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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