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在易制毒化學品管制中有哪些便民利民措施?
為方便企業和個人,我國在易制毒化學品管制過程中規定了大量便民措施,主要有:
(1)個人購買部分易制毒化學品可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製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可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2)個人自用購買少量高錳酸鉀無須備案。自用一次性購買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錳酸鉀的,無須備案。
(3)多次使用有效的購買或運輸證明。對辦理購買備案證明後1年內無違規行為的單位,可以發給多次使用有效的購買備案證明,有效期6個月。對許可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3個月多次使用有效的運輸許可證;對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備案的,發給3個月多次使用有效的運輸備案證明;對於領取運輸許可證或者運輸備案證明後6個月內按照規定運輸並保證運輸安全的,可以發給有效期12個月的運輸許可證或者運輸備案證明。
(4)特殊情況無須辦理運輸證明。運輸供教學、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黃素樣品和供醫療機構製劑配方使用的小包裝麻黃素以及醫療機構或者麻醉藥品經營企業購買麻黃素片劑6萬片以下、注射劑1.5萬支以下,貨主或者承運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購買許可證明或者麻醉藥品調撥單的,無須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因治療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患者委託的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可以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製劑,但是不得超過醫用單張處方的最大劑量。
(5)當場備案和一次性告知原則。公安機關受理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備案申請後,應當於當日出具購買備案證明或運輸備案證明。對材料不齊備需要補充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內容。
(6)特殊情形無須辦理進(出)口許可證。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須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製劑和高錳酸鉀,應當以自用且數量合理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
(7)年度計劃審核制度。出口經營者向經我國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在緬甸、老撾投資設立的境外中資企業出口《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暫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附件1《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目錄》所列第43~58項易制毒化學品且為境外中資企業生産自用的,可採取年度計劃審核制度。出口經營者應于每年第四季度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次年向境外中資企業出口上述易制毒化學品的出口計劃(包括品種、數量、用戶、用途、報關口岸、運輸途徑等)。該計劃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公安部門初審合格後報商務部,商務部會同公安部進行出口國際核查後核準。出口經營者實際出口前,仍應按規定逐單申請出口許可。商務部在年度出口計劃範圍內核準並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為企業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企業憑證在指定口岸辦理海關出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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