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李銳 通訊員張芳 張波)孕婦李女士乘坐客車意外流産,與客運公司達成賠償協議索賠卻遭拒,李女士將該客運公司告上法庭。昨日獲悉,漢川法院判決該客運公司賠償李女士7200元。
今年1月27日11時30分許,李女士在漢川市新堰鎮老車站上車準備前往城區,司機韓某駕駛漢川某客運公司客車行至311省道新堰段時,為避讓行人操作不當,致使李女士撞到引擎蓋上受傷。新堰鎮衛生院確診李女士懷孕168天,外傷造成流産。
2月24日,李女士多次與被告協商,達成賠償協議。但當李女士要求其履行協議時,客運公司卻以沒有明確的賠償標準和數額等理由拒賠。3月15日 ,李女士將客運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間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被告在承運途中,其駕駛員操作不當,導致原告在車內受傷流産,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法院依法確認原、被告簽訂的賠償協議效力,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費共計72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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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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