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5月26日電(記者詹奕嘉 賴雨晨)廣州市海珠區法院26日對廣受關注的“廣州公交爆炸案”進行公開宣判。在經過兩輪法庭辯論之後,去年8月21日在公交車上放置爆炸裝置的黃新被判爆炸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6年。
據公訴方廣州市海珠區檢察院介紹,2008年8月21日15時許,被告人黃新因諸事不順,對社會不滿,為要求廣州某報社透露六合彩特碼,將一個帶定時器的爆炸裝置放入一輛車牌號碼為粵A517788的125路公共汽車的左後輪處座位上。當天16時許,當這輛公交車行駛至廣州市海珠區燕翔路段時,爆炸裝置發生爆炸,車板被炸開一個23 12厘米的洞,車上司機及唯一乘客並無受傷。8月22日7時許,被告黃新被公安人員抓獲。
庭審法官宣判時説,黃新因個人原因,為泄私憤,以爆炸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危及社會公眾的生命、健康及財産的安全,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已構成爆炸罪,依法應予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黃新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扣押的疑似爆炸裝置等物品均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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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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