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還是職務侵佔?法庭上雙方激辯罪名
本報訊(記者 萬勤 通訊員 洪靜)洪山一銀行保安,用鑰匙打開ATM機拿走20萬現金,事後又投案自首。昨日,此案在洪山法院開審,控辯雙方就其到底是職務侵佔還是盜竊罪激烈爭辯。
張霖(化名)係廣埠屯一家銀行的夜班保安。2月20日淩晨1時許,他的同事離開之前,讓其代管一把“很重要”的鑰匙。張霖猜測這是ATM機的鑰匙,並趁無人之機打開ATM機偷出20萬元現金。他拿著錢立即趕到武昌火車站準備逃往外地。途中,張霖思想鬥爭激烈,便跟姐姐打電話説起此事。淩晨3時許,張霖在姐姐的陪同下自首。
昨日,此案在洪山法院開庭審理,檢方指控,張霖並非鑰匙保管人,而是趁臨時代管之機盜取20萬元現金,行為構成了盜竊罪。張霖辯稱,自己是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應屬於職務侵佔而不是盜竊。該案未當庭宣判。
昨日,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王萬雄律師介紹,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在量刑上有很大區別,盜竊罪重於職務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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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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