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對一起乘客狀告公交公司的案件進行宣判,北京的范女士2007年5月12日晚,乘坐731路公交車前往定福莊,由於車上乘客較多,只能擠在車前門處。當車輛行駛到高井站時,在司售人員沒有報站、提醒、疏導乘客的情況下,前門突然打開,瞬間將她摔出車外,造成右股骨頸骨骨折,司法鑒定7級傷殘,今年4月因病情發展又做了右人工全髖置換手術,范女士狀告公交公司索賠48萬,她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中國之聲馬上連線主審法官吳岩。
中國之聲:一審判決是否支持了范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是基於怎樣的法律依據?
吳岩:判決的主要依據是民法通則119條和合同法301條的相關規定,最終判決支持了范秀華的索賠總共大概是20萬多一些,不到21萬。
中國之聲:他原來的訴訟請求是48萬,現在是21萬多一點。
吳岩:主要是後期的主張治療費20多萬元因為還沒有發生還沒有提供相關的醫院的證明。
中國之聲:涉及到公共汽車傷害的起訴案件之前也發生了一些,綜合起來看,這類糾紛都有哪些共同的特點?
吳岩:我們發現一些是在管理上有一些問題,比如説在人流量較大的車站,乘客在車還沒有停穩的情況下,急於登車會造成一些傷害,還有人員比較擁擠的情況下,車輛的司售人員開關車門時容易發生被車門擠壓或者被甩開的情況。還有就是司機駕駛技術不強,經常急剎車、急啟動。
中國之聲:我們知道今天上午朝陽法院還就這個案件向公交公司發送了司法建議,這個建議都包括哪些內容給我們介紹一下。
吳岩:針對我們調研中發現的問題我們提出了三點建議,第一個是在公交總站或者是人流量較大的車站,一定要加強管理髮揮引導人的作用,引導乘客按順序上下車,第二是在上下班高峰時段根據能力適當增加運力,同時也應加強對乘客的疏導、提醒,比如説在開關車門的時候,多提醒乘客注意一些,避免因為人員的擁堵而造成事故,第三點就是要制定相應的制度規範,同時加強對輸送人員,尤其是司機的公眾責任意識,安全駕駛意識,避免因司機出現疏忽大意或違反交通規則而産生的事故,這樣不但能給乘客帶來出行安全,對公交公司也是一個保證。
中國之聲:謝謝您的介紹,就您剛才提的建議,再次提醒公交公司的相關人員一定要注意相關事項把工作做到位,避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謝謝您再見。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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