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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鄧玉嬌案和飆車案看輿論監督的逼上梁山

 

CCTV.com  2009年05月20日 10:2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國際在線專稿   

  作者:林大手

    女服務員鄧玉嬌

    在過馬路的譚卓被從斑馬線上撞飛到多米之外

    18日下午,湖北巴東公安局就“女服務員刺死官員”事件發佈通告。通告稱,公安局現已經以鄧玉嬌涉嫌故意殺人對其立案偵查。鄧玉嬌因隨身攜帶治療抑鬱症藥物,已被送往醫療機構檢查鑒定。(5月19日中新網)

    最近兩個熱點,杭州“富二代市區飆車撞人致死案”,湖北“女服務員刺死官員案”,幾乎引爆輿論。分析這兩個熱點的相同和不同之處,頗耐人尋味:

    1、輿論都給予了極大關注,關注點是辦案公平;2、辦案警方都強調會客觀公正辦案;3、兩個案子都得到上級領導“秉公辦理”的要求,杭州市長做了批示,而巴東縣主要領導逐一做出要求;4、鋻於杭州警方“70碼”的草率結論,巴東警方在通報案情時,特意聲明“鋻於本案未偵查終結,此情況通報的內容尚不能作為公安機關的最終認定結論”。

    兩起公共事件,只因為有富二代和官員涉案,輿論就抱有強烈的質疑,擔心辦案不公;而“秉公辦案”原本是常識,卻需要警方反復重申和上級領導的批示要求——這即便是對輿論的回應和保證,也需要深刻反思:輿論為什麼對“秉公辦案”如此敏感和懷疑。

    在“飆車案”中,杭州警方最初“肇事車輛70碼”的結論招致公眾炮轟,並導致事態進一步升級;巴東警方汲取“70碼”的教訓,在通報案情時特意聲明“不是最終結論”,這種“留有餘地”顯然是為了避免在輿論的包圍中因稍有不慎而陷入尷尬之地。

    無論是辦案警方重申和上級領導要求“秉公辦案”,還是巴東警方汲取杭州警方“70碼”教訓給自己留有餘地,在這兩起公共事件的處理與監督上,出現在臺面上的監督和被監督雙方僅僅是輿論和警方。輿論監督是必要的,但在案件的辦理上,輿論監督過線,就會走向輿論審判。一個事實是,遠離案情核心的輿論分析,肯定不如辦案警方的真實調查。對一些複雜的案件,輿論分析往往會粗枝大葉,憑藉推理和想象(因無法觸及案情核心)得出結論。

    比如,當鄧玉嬌被做抑鬱症檢查時,有媒體發表《女工受辱自衛,關抑鬱症何事?》的社論,而輿論也推測巴東警方以“精神病”為由免除鄧玉嬌的“責任”——這樣也保住了對女服務員提出不正當要求的官員體面。輿論的這些推測在邏輯上無疑都是“合理”的,但問題是,如果巴東警方“偵技人員發現鄧玉嬌隨身攜帶的包內有治療抑鬱症的藥物”的內容屬實,警方“結合調查情況,已決定將鄧送往相關醫療機構檢查鑒定”也沒什麼不妥。

    但我們能批評輿論監督的越位嗎?不能。在我看來,輿論對一些公共事件的強烈關注,有點逼上梁山的味道。誰逼的呢?1、前面已經説了,輿論擔心案子處理不公,是因為現實中存在不公現象;2、其他監督主體的缺位,讓輿論承擔了超過其監督範圍的內容。

    試想,如果一個不受外界任何力量干擾、一直以來都是秉公辦案的公共機關形象,輿論有必要擔心嗎?再試想,如果有一個橫向的、制度化的、有效而不失靈的監督機構,輿論監督有必要突破自己的範圍,單槍匹馬,冒著輿論審判的風險衝鋒陷陣嗎?回答好這兩個問題,再遇到類似杭州“飆車案”、湖北“鄧玉嬌案”這樣的公共事件,輿論就可以靜候公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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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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