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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保安私開公車撞死人 公司被判連帶賠償

 

CCTV.com  2009年05月19日 04:2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揚子晚報  

  本報訊 派駐在公司裏的保安擅自駕車外出,結果將行人撞死,保安為此獲刑。而死者的家屬又一紙訴狀將該保安及派駐他的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民事賠償。日前,無錫市濱湖區法院審結了這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公司終因對車輛未盡注意和管理義務,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朱某入獄前是常州某保安服務公司派駐到該公司的五名保安之一,負責公司的值勤巡邏、守護守衛等保安工作。而公司有一輛接送員工的客車,平常晚上都會停在公司裏,車鑰匙放在門衛室由當班保安保管。2007年6月的一天夜裏,朱某值班。也許覺得無聊,也許是想找刺激,朱某拿出接送車的鑰匙,也不管自己並沒有取得駕駛資格就將車駛出了公司。當車輛行駛至某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時,由於朱某沒有減速,結果車頭撞在了一橫過馬路的行人身上,造成行人顱腦損傷而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朱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同時事發後也檢驗出該車制動不合格。結果朱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了有期徒刑10個月。

  承擔了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朱某可以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不久,死者家屬將朱某及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39萬餘元。公司認為,車輛是朱某偷開的,屬於盜竊駕駛行為,應由朱某負責賠償,公司不應賠償。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平常有晚上將接送車停在公司內,車鑰匙放門衛由當班保安保管的做法,因此,朱某擅自開車的行為不屬盜竊駕駛行為。朱某應對受害人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但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對車輛未盡注意和管理義務,隨意將車鑰匙交由門衛保安管理導致事故發生,並且車輛也存在制動不合格的問題,因此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解釋説,朱某承擔賠償責任是毫無疑義的,本案還涉及到車輛所有人的責任問題。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以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評價作為確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標準,同時因為機動車事故的多樣性和複雜性,還應參考車輛所有人的管理地位、事故防範、控制的可能性等因素來判斷責任主體。本案中公司對車輛的管理明顯存在疏漏,車輛不僅制動不合格,而且車鑰匙不是由專職駕駛員保管,而是放在門衛室由當班保安保管,這些都與之後交通事故的發生有關,因而判令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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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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