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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彩霞事件”立案,被告共有7個

 

CCTV.com  2009年05月18日 10:1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社  

  據新華社天津5月16日專電 “天津師範大學學生羅彩霞被冒名頂替上大學”一案,15日下午正式在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立案。羅彩霞共要求王佳俊賠償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3.52萬元。

  5月16日上午,據天津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介紹,被告共有七個,第一被告是王佳俊,她的父母王崢嶸和楊榮華、湖南省邵東縣第一中學、湖南省邵東縣教育局、貴州師範大學、貴陽市教育局,同時成為被告。

  羅彩霞的訴訟請求共有五項:1.確認第一被告構成侵害原告姓名權、受教育權的行為,並判令其停止該侵權行為;2.判令第一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5200元,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第一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4.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5.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羅彩霞認為,被告王佳俊在其父母的直接幫助下,以不正當手段冒用了原告的個人身份及高考成績就讀于被告貴州師範大學,並取得相應(本科)《畢業證書》及《教師資格證書》,構成對原告姓名權及受教育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其他被告作為原告高中階段就讀學校、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第一被告大學階段就讀學校、負責審核頒發《教師資格證書》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未盡合理審查義務,主觀上存在過失(且不排除故意),客觀上亦對第一被告的上述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故亦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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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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