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持卡人高女士去世後仍發生透支消費,銀行將高女士的法定繼承人林先生告上了法庭,要他承擔母親信用卡透支的責任。近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駁回了銀行方面的請求。
2000年10月,高女士在某銀行申領了信用卡一張。
2005年6月,高女士因病死亡。自2006年11月起,上述信用卡發生了多起透支消費,累計金額達人民幣5900余元。銀行多次向高女士催討,但一直沒有結果。在催討過程中得知持卡人高女士已經因病死亡。高女士的兒子林先生是高女士遺産的法定繼承人,銀行認為按照法律規定應當以他繼承的遺産來清償被繼承人高女士所欠銀行的債務。因此銀行將林先生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林先生償還信用卡透支款4900余元、利息1000余元以及起訴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應付利息。
因林先生下落不明,法院以公告方式向被告林先生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等。公告期滿後被告林先生仍然沒有到庭應訴。
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後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透支行為發生在高女士死亡之後,所以不可能是她本人所為。高女士死亡後,就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再承擔民事義務,她與原告銀行的信用卡合同關係,因一方主體消亡而終止。原告也未能舉證證明信用卡透支行為係被告林先生所為,所以被告林先生對信用卡的透支行為不承擔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記者劉建通訊員 梁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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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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