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烏魯木齊5月12日電(記者曹志恒)記者從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新疆國有資産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原監事會主席任俊峰受賄614.25萬元(包括263萬元乾股),被判處無期徒刑,原項目資金管理部經理王洋也因受賄罪一審被判刑15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9月中旬,被告人任俊峰利用審批新疆某投資有限公司向國資公司借款2000萬元的職務便利,先後收受該公司副經理杜某(另案處理)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10萬元和35萬元;2005年9月,王洋、任俊峰在共同辦理的國資公司給新疆某投資有限公司借款2000萬元後,這家投資公司經理趙某(另案處理)以現金和存摺的方式交給被告人王洋好處費人民幣180萬元,王洋、任俊峰各得90萬元;2005年9月,任俊峰與王洋在共同辦理國資公司給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借款1250萬元業務後,房地産公司副經理宋某(另案處理)分兩次交給被告人王洋好處費人民幣112.5萬元,王洋、任俊峰各得56.25萬元;2006年1月,任俊峰、王洋在辦理國資公司委託新疆某公司給新疆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借款780萬元業務後,王洋、任俊峰各收受建設開發公司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20萬元;2006年1月和5月,任俊峰在辦理國資公司給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兩次借款共計2000萬元業務後,收受這家房地産公司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90萬元;2006年1月,任俊峰在辦理國資公司向新疆某皮業有限公司入股1000萬元的業務後,收受該公司經理楚某(另案處理)給予的該公司股份263萬元,並登記到其妻張某某名下。
同時,任俊峰還收受楚某給其購買的一套房屋,並將該房産落戶在其子任某名下(含裝修費價值50萬元)。
法院認為,新疆國有資産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為自治區國有企業,任俊峰、王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投資國有資産等公務活動中,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任俊峰受賄614.25萬元(包括263萬元乾股),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洋受賄166.2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此案宣判後,兩被告人均不服,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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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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