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楊金紅(右)在宣判後失聲痛哭。黃葉華 攝
被告人薛金艷、楊金紅、高洪君、劉桂生、金光明、洪美鑾 黃葉華 攝
被告人楊金紅在聽到宣判後癱軟在地,嚎啕大哭。黃葉華 攝
被告人薛金艷(左)在宣判後安慰同居女友楊金紅,而站在一邊的被告人洪美鑾也與薛金艷是非法同居關係,且育有一孩。黃葉華 攝
5月4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薛金艷、楊金紅等人販賣、運輸毒品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經法院審理查明認為,被告人薛金艷、高洪君、劉桂生、金光明、洪美鑾明知是毒品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份)、麻古(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K粉(含氯胺酮成份)而故意實施販賣行為,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楊金紅明知是毒品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份)、麻古(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而故意實施販賣、運輸行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薛金艷、高洪君、劉桂生、金光明、洪美鑾犯販賣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被告人楊金紅多次到廣州市購買冰毒、麻古並運回海口市交給被告人薛金艷販賣,實施販賣、運輸毒品兩種犯罪行為,應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其中,被告人薛金艷販賣冰毒1209.34克、麻古1080粒(重約104.76克),被告人楊金紅販賣、運輸冰毒1209.34克、麻古1080粒(重約104.76克),被告人高洪君販賣冰毒459.34克、麻古580粒(重約56.26克),被告人劉桂生販賣冰毒70克(其中20克未遂),被告人金光明販賣冰毒75.4克、K粉34.84克,上述各被告人均販賣毒品數量大,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洪美鑾販賣冰毒約30克,其販賣毒品數量較大,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金光明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鋻於被告人洪美鑾受被告人薛金艷的指使販賣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對被告人洪美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洪君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薛金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二、被告人楊金紅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三、被告人高洪君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四、被告人金光明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五、被告人劉桂生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五萬元。
六、被告人洪美鑾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七、繳獲的毒品冰毒217.74克、麻古27.31克、K粉25.84克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贓物予以沒收,由海口市公安局美蘭分局執行。
宣判後,各被告人均提出上訴。(黃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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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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