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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工商局出“霸王條款”瞄準供水供電等合同

 

CCTV.com  2009年05月05日 14:3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羊城晚報   

  遊客退團最高要承擔團費80%的違約金,合同期內市場開辦者有權提高租金,業主必須向物業管理公司預繳3個月的管理費……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利用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常見“招數”。記者昨天從廣州市工商局獲悉,該局今年起在全市實行格式合同文本備案制度,首批瞄準供水、供電、固定和移動電話、寬帶網、數字有線電視等合同,要求以後這些格式合同使用前要送到工商部門備案,以此清除“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等“霸王條款”。

  事實上,消費者每天都在跟格式合同打交道,此次納入工商備案對象的就是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現實生活中的車票、飛機票、保險單、提單等都是格式合同,而“本店拒絕自帶酒水”、“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等單方面規定,消費者無權選擇,就是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很多消費者還反映,辦理電信業務、簽署旅遊合同,一打印出來就是密密麻麻的幾頁紙的合同文本,很多還是艱澀難懂的法律術語,一來看不懂,二來沒耐心看,三來有異議也更改不了,於是很多人都是看都不看就簽了名。但制定格式合同的一方卻在字裏行間對可能出現的消費糾紛為自己免了責,因而一旦有了糾紛,消費者要維權拿出合同一看卻只能吃了啞巴虧。

  為此市工商局今年起在全市實行格式合同文本備案制度,首批以供水、供電、通信、物管、仲介等9個與消費者日常生活緊密聯絡的行業(下附)為切入點,要求提供給消費者的格式合同文本不得含有以下“霸王條款”: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擬定對方放棄權利的內容;限制對方尋求法律救濟的途徑。

  市工商局合同管理處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調查發現,農貿市場的市場開辦者與租戶簽訂的格式合同最不規範,大部分合同條款對租戶不利,有的規定合同期內市場開辦者有權提高租金和保證金,有的規定沒有市場開辦者的同意租戶不得提前退場……

  對於這些“霸王條款”,工商部門正在著手糾正,一個區一個區地對市場開辦者進行培訓,並要求市場開辦者制定出新的格式合同後必須送到轄區內的工商分局備案,工商部門將幫助企業完善合同,同時檢查合同中是否含有“霸王條款”。

  而對於有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工商部門則會聯合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行業合同示範文本。如近日廣東省旅遊局公佈的《廣東省國內遊組團合同(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就是這樣的一種規範合同。據悉,市工商局與市旅遊局目前也正聯手制定準備出臺廣州市的旅遊組團合同示範文本,屆時廣州市的旅遊企業可以自由選擇使用這兩種規範合同。(記者 許悅)

  要求備案的主要合同種類

  (1)供水、供電、供氣、固定和移動電話、寬帶網、數字有線電視、郵政等合同

  (2)商品房(二手房)買賣、租賃合同

  (3)各類寫字樓(市場、商鋪)買賣、租賃合同

  (4)住宅、寫字樓物業管理合同

  (5)家居裝修裝飾合同

  (6)機動車(二手車)買賣、租賃合同

  (7)仲介服務合同

  (8)旅遊合同

  (9)其他合同

  提醒

  消費者若發現含有“霸王條款”內容的格式合同,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門投訴。廣州各級工商部門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格式合同文本後,將向擬制企業發出《行政告知書》,提出修改意見,要求企業予以修訂。對有“霸王條款”嫌疑,經行政告知三次以上,擬制企業仍不接受修改的,市工商局將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委員會、行業組織,並邀請專家學者、法律界人士以及消費者代表進行點評,並將點評意見通過報刊、網站、電視、電臺等媒體予以曝光。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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