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于傑通訊員朱虹)燕山石化公司一高管向業務單位“借”車開,卻因受賄罪鋃鐺入獄。昨天,房山檢察院披露了這起以“借車”名義索賄受賄的案件。
沈某曾在2000年至2005年任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高級主管。
2004年底,沈某向一家業務單位負責人羅某提出借用一輛轎車為自己代步。羅某表示,可以從外地調一輛車給沈某用。沈某稱,外地車開著不方便,要開就開北京牌照的車。
2005年年初,羅某打電話問沈某要輛什麼車,沈某説捷達車就行,並將其親戚謝某的身份證提供給羅某。
2005年春節後,羅某找到長期從自己手中分包工程的個體建築商李某,要李某拿錢在北京買輛捷達車租給自己,並將謝某的身份證交給李某。2005年2月24日,李某用謝某的身份證買了一輛捷達車,同時付清了車款9萬餘元及其他費用1萬餘元。
2005年2月26日,沈某到4S店補簽購車手續,提走捷達車,由其個人使用。檢察機關發現沈某有受賄嫌疑後,曾找其了解情況,沈某在接受問話時自首。另據檢察機關調查,沈某還多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多家業務單位給予的金錢、物品等財物共計價值14萬餘元。
房山區檢察院以沈某犯受賄罪向區法院提起公訴。最終法院認定沈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萬元。
以案説法“借用”不影響認定受賄
辦案檢察官孫寶剛説,《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孫寶剛檢察官稱,“兩高”出臺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牟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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