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認定貪污罪很關鍵的一點,就是國家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必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那麼,在司法實際中如何界定主觀上的故意呢?
案情 25萬元綠化工程款三人私分
某公司是國有企業,主要經營綠化工程,法定代表人為李林,主管會計王娟,出納是劉凱。
李林在擔任公司經理期間,安排王娟用蓋有該公司財務印章的北京嘉華加油站發票,從北京天緣小區結算綠化工程款30萬元,暫存在單位賬外的小金庫裏,用於單位請客送禮等開支,這個小金庫是以主管會計王娟名義開戶的農村商業銀行存摺。出納劉凱聽王娟説過有一筆公款在賬外存放,但不知道是那筆綠化工程款。後來,根據經理李林安排,王娟從這筆錢中取出5萬元衝平了公司的其他支出,此時這筆綠化工程款還剩25萬元。
第二年,李林被免去該公司經理一職,根據李林的授意,王娟在財務審計及日後都未上繳這筆工程款。李林免職半年後,與王娟商量如何處置這25萬元,最後決定由李林、王娟、劉凱三人共同分割此款。之後,王娟在單位財務室告知劉凱:經理李林同意的,準備分一些錢給你,並問劉凱是否有農村商業銀行存摺?劉凱當時沒説什麼,第二天將存摺交與王娟。王娟從25萬元中取出5萬元存入劉凱的存摺,將存摺交給劉凱,劉凱也什麼沒説,就接過了存摺。
事後,李林實際分得8萬元,王娟實際所得為12萬元,劉凱實際得5萬元。事情敗露後,三人共同貪污的犯罪事實被順義區檢察院查處。
説法 默認、接受贓款就存在犯罪故意
此案中,李林和王娟侵吞公款構成貪污罪毋庸置疑,而關於劉凱侵吞公款時是否存在犯罪的主觀故意,存在不同意見,因為劉凱始終都沒有明確地向李林和王娟表示要參與共同佔有工程款。劉凱的行為如何被認定為貪污罪呢?
可以肯定,劉凱的行為在主觀方面存在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構成貪污罪——
一,法律規定貪污犯罪的主觀方面,主要表現在行為人有利用職務的便利,採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故意。具體到本案中,作為公司出納的劉凱,對單位公款的使用有監督的職責,明知單位小金庫中存有公款,卻未督促領導及其他財務人員將此款入賬,他的所作所為為三人共同貪污該款提供了方便;
二,劉凱在王娟提出要分錢時未提出任何異議,而是持默認的態度,此時的劉凱主觀思想上已經具有了貪污公款的故意;
三,王娟向其要存摺時,劉凱沒有拒絕接受的意思表示,而是主動在第二天將存摺交與王娟,使自己侵吞該款的故意表現得更加明顯;
四,劉凱雖然沒有參與協商分錢,但其在明知有一筆公款在賬外,且意識到自己所得公款就是該公款中的一部分時,未履行會計監督管理職責,而是積極主動接受王娟和李林分給他的公款,應該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
因此,法院最終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認定劉凱構成貪污罪。法院審理後,分別判處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該案告訴人們,在共同貪污中,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間接故意,在行為上放任犯罪結果的發生,也是可以認定為貪污罪的。(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北京市順義區檢察院檢察官 王丹寧 付蕾)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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