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張蕾 通訊員王喆)記者上午從朝陽法院獲悉,患者梁先生因醫患糾紛拒付高額醫療費被民航總醫院告上法院後,法院經審理,最終判決梁先生分期支付醫療費共計10萬餘元。由於梁先生到期未履行判決,民航總醫院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04年8月23日至2005年4月19日在民航總醫院住院期間,梁先生只交納過5000元押金,餘款2.4萬餘元未付。因發生醫患糾紛,2005年4月18日,民航總醫院與梁先生簽訂《協議書》,約定由民航總醫院暫為梁先生墊付前去北京骨髓炎醫院基本醫療費用3萬元整,若超過3萬元,另行協議;如最後經正當途徑確認“醫療事故”不成立,梁先生負責返還3萬元。其後,民航總醫院為梁先生墊付了北京骨髓炎醫院醫療費7.5萬餘元。但梁先生以民航總醫院治療存在過錯導致其傷殘為由至今拒絕支付醫療費共計10.2萬餘元。
2006年8月,梁先生起訴民航總醫院,要求賠償。該案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委託北京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結果為:醫院在診斷和手術準備、時機及方式選擇上均正確,不屬於醫療事故。
2007年底,民航總醫院又將梁先生告上法院,索要拖欠的醫療費用。去年6月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醫院在首次診療過程中未充分告知,此項履行瑕疵不能成為梁先生拒絕支付二次治療醫療費的合理抗辯理由,法院判令梁先生分期支付民航總醫院醫療費用。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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