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雲南頻道4月13日電(記者王研 通訊員鐘旭)13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縣艷陽高照,但進入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大法庭的人們卻心情沉重。備受關注的蒙自警察吉忠春開槍殺人案一審宣判,吉忠春被判死刑,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記者8點10分進入大法庭時,能容納兩百多人的法庭內已有許多旁聽人員入座。8點30分左右,死者家屬因不服從警察對座位的安排,大聲叫嚷,一度與被告人吉忠春家屬發生口角。8點38分左右,法庭已經座無虛席,法庭外也再次傳來吵鬧喧嘩聲,法庭內的氣氛比較緊張,雙方劍拔弩張。
9點左右,死者潘俊的妻子、原告許馨月戴著墨鏡,與潘俊親屬一起昂首入庭。聽到判決結果後,法庭上響起了一片潘俊親朋好友的掌聲,有人甚至大叫“判的好”,被審判長當即制止。吉忠春回答法官“對判決有何意見”的提問時表示,自首情節沒有被認定自己有意見,將上訴。許馨月表示不上訴,潘俊父親則説“判的好”。
判決完畢後記者採訪了吉忠春的辯護人、雲南盟志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嘉興。他表示判決結果有些出乎意料,認為此案判決結果應在無期徒刑到死緩之間。理由如下:一是吉忠春有自首情節但紅河州中院未認定,不合理。畢竟吉忠春開槍後未離開現場,公安機關到達後他又主動上前反映此事。二是槍裏還有三發子彈,吉忠春在公安機關到來後有主動交槍情節。應視為自首。
張嘉興同時表示,上訴的將主要是刑事部分。至於民事部分,考慮到雙方的過錯劃分,再加上公安機關的賠償,共計65萬元的賠償過多。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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