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4月12日電(記者孔博)由於父母去上班,2名9歲的雙胞胎男童週末無人看管,乘人不備跑到出租屋的樓頂玩耍,其中一人不慎墜樓死亡。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認定,房東疏于管理,對事故的發生負20%的責任,應賠償32000余元。
東莞市人民法院一審查明,常某和葉某夫婦在東莞市務工,與9歲的雙胞胎兒子常凱、常恒一起居住在東莞市高埗鎮的一棟5層的出租屋內。2008年6月的一個星期天,常某和葉某都去上班,留下2個兒子在家。下午2時許,兄弟二人看到樓頂的樓梯門開著,就跑到樓頂平臺上玩耍。由於看見樓梯間頂部的斜坡天臺面上鋪了大塊瓷磚,很像滑梯,常恒便踩著磚塊爬上去玩。由於當天下了雨有積水,常恒從斜坡上滑下時,一直滑入了兩棟出租屋之間約0.8米寬的縫隙中,從10多米高的樓頂墜到地面,當場死亡。
法院另查明,這棟出租屋的所有人是賴某,賴某將整棟樓出租給余某作租賃經營,余某將其中一間房轉租給常某一家居住。
常某夫婦將賴某和余某告上法庭,認為出租屋的設計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未經報建及驗收,請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近17萬元。
東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出租屋樓頂四週的圍墻高度不足1米,而樓梯間頂部的天臺最低處高1.04米,與圍墻相連。兩被告疏于管理,未及時將樓頂施工後剩餘的磚塊清理,造成常恒借助磚塊爬上樓梯間天臺斜面而發生事故,對常恒的死亡有一定的過錯,應負次要責任;常某夫婦未盡到監護職責,應負主要責任。據此,一審判決兩被告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共計32000余元。
常某夫婦不服一審判決,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審判決被告賠付比例過低。東莞市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編:滕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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