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4月8日電(記者劉丹)為終結一段婚外情,男方簽下34萬元分手費協議最終卻分文未付。於是女方將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分手費協議。日前,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分手費協議有違社會公序良俗為由,對女方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05年2月,32歲的來滬務工女子些(化名)在上海嘉定租房開店經營小生意。2006年初,些與53歲的已婚房東張傑(化名)過起同居生活。張傑妻子得知後,對些施以拳腳,並砸了她的小店。2008年10月,這段婚外情因些懷孕出現裂痕。些以答應做人流為由要求對方支付分手費。
此後,雙方在管轄區域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協定。張傑同意補償些包括被打産生的醫藥費、營養費、人工流産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在內的全部費用34萬元,並協議于2009年1月25日前付清。然而,協議簽訂後張傑未支付任何款項。些遂將張傑推上被告席,要求其履行婚外戀分手費協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些在明知張傑已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其同居並懷孕,其行為不僅有悖于社會倫理道德,且違反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據查,34萬元的鉅額分手費主要由兩方面組成:一是張傑家人對些實施毆打、砸店導致的損失;二是些做人工流産的手術費以及精神損失費、營養費等。
分手協議是否有效?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協議所涉分手費中的第一部分損失並非由張傑導致,原告應向實施這一行為的人主張權利,現原告要求張傑賠償這部分損失,法院不予支持;而第二部分賠償款則由於原告明知被告有家室依然與其同居,該行為有違社會常理,也違反了法律規定,這部分賠款請求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法院亦不予認可。
責編: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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