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 > 新聞社區 > 法治新聞 > 正文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重慶奉節民政局在公文中侮辱殘疾人被判賠償

 

CCTV.com  2009年04月08日 09:0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重慶晚報   

  政府公文説他“耍賴”“有嘴無臉”

  法院認為此舉構成名譽侵權,判決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

  民政局在國家機關公文中稱當事人是在“耍賴”,還説像“泡了8年的酸菜——酸過了味”。上月底,市二中院認為奉節縣民政局的這一行為構成名譽侵權,終審判決賠償受害人精神損失費2萬元。

  52歲的盧先生是奉節人,1975年退伍後回到奉節工作。由於自己在部隊因公受傷,他要求奉節縣民政局評殘。之後,盧先生的傷情被評為三等甲級。盧先生認為評殘低了,要求民政部門提升為一等。

  1992年7月,奉節縣民政局對盧先生要求評殘一事作出處理意見,並上報有關部門和發送盧先生、區鄉黨政部門,直至各村民小組,同時還送達盧先生的哥哥,在反映盧先生的情況時,多處使用了盧“耍賴”、“所到之處雞犬不寧”、“盧是一個有嘴無臉的人”等帶侮辱性的語言。

  此舉引起盧先生的強烈不滿。數次與民政局交涉無果後,盧先生在2002年7月起訴至奉節縣法院,請求判令奉節縣民政局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失6萬元,誤工及交通費用等損失4萬元,共計1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處理意見》確有不當之處。既然民政局辯稱是受上級指令所寫,但給上級的報告不應當送至鄉村組等基層組織及不相干的人員,其擴大發文範圍的作法欠妥。而且,文中有些用詞明顯不當,甚至偏激,與國家機關公文的嚴謹性不相符。但是,民政部門並非以捏造事實公然醜化盧先生的人格或者使用侮辱、誹謗語言侵害盧先生的名譽為目的,法院據此判決奉節縣民政局的行為沒有對盧先生構成名譽侵權。

1/2

相關熱詞搜索: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網民舉報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

昵 稱:            
用戶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