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的公安局局長、防暴支隊支隊長,卻擅自購買近25噸炸藥賣給礦老闆,創下了“公安局裏賣炸藥”的紀錄,且在短短一年裏受賄84萬元!昨天獲悉,雲南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這名大膽的防暴支隊前支隊長有期徒刑18年。
前程無量 被刑事拘留
今年43歲的康天翔,曾擔任彝良縣公安局局長,在任期間親自帶隊破獲了諸多大案要案,因工作成績突出,之後調任昭通市公安局防暴支隊任支隊長,同時他還是昭通市第二屆人大代表……在大家眼中,他的仕途前程無量。
然而,2007年9月21日,昭通市公安局防暴支隊支隊長康天翔被刑事拘留。消息一傳出在當地引起強烈反響,人們無法相信被奉為“保護神”的康天翔居然犯了法!
兩大罪名 一審被判無期
昭通市檢察院指控康天翔共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受賄罪。
昭通市中級法院經審理,根據相關證據認定了檢察機關的指控事實和罪名,一審判決以康天翔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80.308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80.308萬元。已追繳的贓款105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宣判後,康天翔不服,向雲南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康天翔承認買賣爆炸物的行為,但認為他是代表公安機關行使,涉案的爆炸物品均用於合法生産,客觀上未造成危害,不應構成犯罪;對於6起受賄事實中,他只認可其中的兩起。
民間説法 公安局裏賣炸藥
昭通境內有諸多礦山,開礦免不了需要大量炸藥,時任彝良縣公安局局長的康天翔看準這一“商機”,做起了買賣炸藥的“生意”。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3月,康天翔安排副局長梁益品、治安大隊民警潘高福以昭通市鉛鋅礦的名義開出爆炸物品準購證、準運證,向貴州久聯民爆器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炸藥24984千克、雷管75000枚、導火索75000米。當然,之前他們對各礦山業主所需民爆物品的數量進行了統計,買到這些爆炸物品後,他們沿途將這些炸藥分賣給了彝良縣的10余名礦山業主。
這一買一賣,在一個月裏共獲利70042.80元。除去相關支出外,彝良縣公安局後勤科進賬67200元。儘管康天翔聲稱他是為“公”,且這些炸藥都用於合法生産。然而,這一行為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民間傳出一種説法:“公安局在買賣炸藥!”
據此,省高院認為,康天翔身為公安局局長,無視國家法律,違規安排、指使下屬非法買賣爆炸物品,其行為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鋻於出賣對像是合法礦山業主,實際用於生産,未造成危害後果,可減輕處罰。
撈取好處 一年受賄84萬
康天翔除非法買賣炸藥的問題外,還涉嫌非法收受賄賂,僅一年就受賄84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7-9月,康天翔收受鄧某15萬元;2005年,在康天翔任彝良縣公安局局長審批炸藥手續期間,李某某為了購買炸藥方便,到康天翔的辦公室送現金2萬元;2006年底,李某某、馬某某等人協商以礦山名義通過轉賬方式送給了康天翔10萬元;2005年期間,康天翔收受龍某某7萬元……
除被動收錢外,康天翔還“主動出擊”。2005年底,康天翔以入股彝良縣毛坪鄉洛澤河水爐礦四號井為名向鄭某某夫婦借款30萬元,向鄭某某借款20萬元。這筆股金康天翔共獲利21萬元,在拿到礦井的分紅後,康天翔歸還了30萬元借款,但剩下的20萬元一直未歸還。
據了解,案發後,康天翔退賠贓款105萬元。
對此,省高院認為,康天翔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向被管理對象“借款”,共計金額84萬元,構成受賄罪。但原判將康天翔“借”李某某夫婦的30萬所生孳息21萬作為受賄犯罪金額顯屬不當,只應計算本金,孳息21萬應作為非法所得予以追繳。“借款”歸還應作為一個量刑的從輕情節來考慮。在受賄犯罪中,康天翔退回全部贓款,並依法追繳了全部非法所得,悔罪態度好,應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終審判決 原支隊長獲刑18年
雲南省高級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對康天翔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認定:康天翔的行為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和受賄罪,應依法數罪並罰,但其中均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康天翔的上訴理由與查證事實和在案證據不符,予以駁回,其辯護人提出康天翔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可從輕處罰的意見,可予採納。
“原判定罪準確,審判程序亦合法,但量刑失重。”據此,省高院終審判決,撤銷昭通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康天翔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80.308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20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80.308萬元;已追繳的贓款105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責編: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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