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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漏水不付租金房客賴賬被判違約

 

CCTV.com  2009年03月31日 05:2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揚子晚報  

  老是不交房租,張峰(化名)被房東告上了法院,庭審中,他説“房屋漏水,房東拒不維修”,但他卻拿不出證據來證明,因此法院最終判他敗訴,不僅要補交房租,還得支付違約金。

  2005年8月,溧水某房産公司將三間商鋪租給張峰開店。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租賃合同,同時約定“如一方違約應支付另一方違約金3萬元整,並承擔違約責任”。據房産公司介紹,從2007年8月開始,張峰以各種理由拖欠租金和物業管理費。工作人員多次上門交涉,他都不理不睬。今年年初,該公司一紙訴狀將張峰告上了溧水縣法院,要求他補交租金並支付違約金。

  庭審中,張峰説自己租下這套商鋪後,麻煩就沒斷過,屋頂有塊地方經常漏水,一不注意就會打濕商品,嚴重影響經營。“為了漏水的事,我三天兩頭給他們打電話,要求解決,但他們只是簡單地維修一番,一直沒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張峰認為,房産公司提供的租賃房屋存在重大瑕疵,他作為承租人,暫時扣留租金是合理的做法。對此,房産公司回應説,已應張峰要求上門維修,盡到了相應的義務。

  日前,溧水縣法院審理了此案。法官認為,如果承租房屋漏水,房東又拒不維修的話,確實應當屬於租賃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情形。但是此案中,張峰承認房産公司已派員工上門維修,但是認為維修太簡單,不能解決問題,不過,他拿不出證據來證明這一説法。因此,法官認為房産公司已盡到出租人應盡的義務。因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租金的給付期限及方式,並未約定租金的遲延給付或免予給付的情形,因此,張峰未按約支付租金應屬違約,應當按約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最終判他付清拖欠的租金和物業管理費,並承擔違約金3萬元。溧海 陳珊珊

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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