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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放高利貸獲刑

 

CCTV.com  2009年03月29日 09:1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新網  

   1998年,36歲的夏睿(曾用名夏冰)從黑龍江大慶市搬到長春市。2003年,她結識了社會閒散人員趙峻豪,繼而利用趙峻豪及其手下,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2004年,夏睿、趙峻豪開始經營地下錢莊。在親屬付德武(時任長春市公安局綠園分局局長,另案處理)等相關人員包庇、縱容下,糾集社會閒散人員王朋、劉志峰、王錫連、王磊、岳堯(另案處理)等10余名成員,非法拘禁、綁架、敲詐勒索借高利貸人員,相繼敲詐勒索200余萬元。

  近日,法院終審判決,夏睿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行賄罪,數罪並罰,被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10萬元。另外5名被告也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惡行1

  借貸人:李某與魏某、李某某

  瘋狂的利息:2005年12月,本息70萬元→2007年1月本息達660萬元

  2005年5月起,夏睿以月息10%向李某與魏某、李某某經營的吉林省新佳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提供借貸。

  到了當年12月,本息達70萬元。由於李某未及時還款,夏睿找到李某三人,由趙峻豪糾集王朋、劉志峰、王錫連、王磊等人,對他們毆打、辱罵、罰跪,逼迫還款。

  夏睿還將一台2002年買的帕薩特轎車,強行以30萬元本金的形式作為高利貸借貸給三人。夏睿稱手下討債需要“勞務費”,向李某索要20萬元,使李某等人所欠高利貸增加到120萬元。

  2007年1月15日,夏睿又將高利貸提高到300萬元,算上一年的利息共計660萬元。

  在暴力威脅下,李某等人先後償還給夏睿180余萬元,其中被勒索達100余萬元。

  2007年8月10日晚,夏睿、趙峻豪糾集王朋、王磊、岳堯等人,把李某、魏某、李某某叫到長春市國色天香大酒店,非法拘禁達40余小時。

  他們對三人施以毆打,並撕掉李某的衣裙。致魏某創傷性濕肺、胸腔積血或積液(構成輕傷);李某某腎挫傷、血尿(構成輕傷);李某頭部、面部多處外傷(夏睿、趙峻豪被抓獲後,由於時任長春市公安局三處處長付德武的干擾庇護,未能使夏睿、趙峻豪一夥及時受到法律追究)。

  後來,李某逃至親屬劉某家中。次日,夏睿追至劉某家,逼迫李某跪在地上打自己嘴巴。迫使劉某同意替李某償還10萬元,並給夏睿打了13萬元(其中含三個月利息)欠據。

  借貸人:劉某某、趙某和劉某

  可怕的威脅:趙某不堪忍受自殺,搶救脫險後至今下落不明

  惡行2

  2005年6月~7月,夏睿通過王某擔保,先後借貸給瀋陽萬泉生化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合夥人劉某某、趙某和劉某人民幣20萬元。

  2005年9月27日,劉某某等人與夏睿補簽借款協議,延期至10月31日,一次性付款30萬元。

  為了逼迫劉某某等人還款,夏睿、趙峻豪組織王朋等人毆打王某、趙某,逼迫二人各寫下欠夏睿36萬元的欠據。

  2005年11月1日,趙某不堪忍受自殺(經搶救脫險後至今下落不明)。夏睿、趙峻豪得知消息後,指使王朋帶人毆打劉某某之子。後截住送趙某去醫院的救護車,讓其看趙某自殺後的情況,逼迫其給父親及家人打電話拿錢。因與劉某某家人約定送錢地點在長春市公安局辦證大廳附近,劉某某之子及時報案,方得以脫身。

  2006年2月,夏睿、趙峻豪利用與趙的三姨父付德武的親屬關係,以涉嫌詐騙罪將劉某某刑事拘留。迫使劉某某的愛人宋某用價值15.96萬元的住房抵頂部分高利貸款。宋某又交了1萬元“釋放費用”,劉某某得以釋放。後經調查,夏睿、趙峻豪為此向付德武行賄1萬元。

  惡行3

  借貸人:郭某

  瘋狂的利息:1994年放貸50萬元→2007年10月本息160余萬元

  1994年,夏睿以月息3%放貸給郭某50萬元。

  至2004年8月,郭某陸續還給夏睿本息100余萬元後,尚欠28萬元。因月息提高到10%,到2007年7月,郭某所欠高利貸達到85萬元。

  夏睿指使趙峻豪糾集王朋、劉志峰、王錫連等人,多次持兇器威脅郭某。並讓其手下假扮欠債人,被“實施暴力”,恐嚇郭某。

  至2007年10月,郭某共向夏睿償還高利貸本息160余萬元。

  罪有應得

  罪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行賄罪

  判決:十九年到四年零六個月不等

  2008年底,夏睿涉黑團夥案一審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夏睿、趙峻豪組織、領導以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行賄罪。

  夏睿:

  一審,夏睿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738535.12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趙峻豪:

  趙峻豪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王朋:

  王朋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王磊、劉志峰、王錫連:

  王磊、劉志峰、王錫連被判處五年零六個月、四年零六個月不等。

  一審判決後,夏睿、趙峻豪、王朋、王磊均不服判決。二審法院駁回四人上訴,維持原判。

責編:馮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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