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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警察涉嫌打死人案開庭 40秒視頻證據成關鍵

 

CCTV.com  2009年03月25日 09:0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圖為3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從左至右分別為楊森、劉力男、齊新)。 哈法宣 攝

圖為開庭前,參加旁聽的人在法院南門前排起長龍。 郭毅 攝

  今天(24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同以往。南、西、北3個門均戒備森嚴。南門人頭攢動,手拿旁聽證的人們先檢票通過院門,再經安檢進樓門,再經驗票進入法庭。西門人行稀少,人大代表們不經安檢進入法庭。北門3人通行,8時50分,齊新、劉力男、楊森3名被告人從這裡被帶入法庭。

  2008年10月11日22時許,在哈爾濱市南崗區西大直街84號糖果酒吧,8分鐘內22歲的青年林松嶺死了!法醫鑒定為頭面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蛛網膜下腔出血死亡。今天,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齊新、劉力男涉嫌故意傷害犯罪致林松嶺死亡。齊新的辯護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機關的指控不成立。

  震驚全國的哈爾濱“1011”案件今天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大審判廳開庭。上午9時30分,審判長手起槌落———開庭。

  公訴人指控:2008年10月11日22時許,被告人齊新、劉力男與齊新在公安大學培訓時的同學王金剛(被害人,男,31歲)、李鑫宇(被害人,男,30歲)、欒奡、李峰酒後到位於哈爾濱市南崗區西大直街84號的糖果酒吧。李鑫宇在酒吧門前停車過程中,因經過站在酒吧門前的被告人楊森及其同學車亮、潘興等人身邊時車速過快,引起楊森的不滿,楊森與王金剛、李鑫宇因此發生口角,李峰將王金剛、李鑫宇推進酒吧內。進門後,王金剛、李鑫宇又與站在門外的楊森爭吵,被告人楊森遂衝進酒吧內,用拳頭擊打李鑫宇眼部、王金剛面部,並拽住王金剛撞擊樓梯扶手,將其推至樓梯滑道內,致二被害人受傷。經法醫鑒定:李鑫宇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多發性骨折等,該損傷構成輕傷;王金剛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多發性肋骨骨折等,該損傷構成輕傷。

  期間,被告人楊森的同學林松嶺(被害人,男,22歲)及車亮將李峰從酒吧內推打到門外,將其打倒,後被欒奡拉開。當被告人齊新從酒吧內出來欲打電話時,楊森衝上去照其頭部擊打一拳,林松嶺用事先在酒吧門前撿起的水泥塊擊打齊新頭部一下,被人拉開。後林松嶺再次擊打齊新面部兩拳,被告人劉力男、齊新等人即把林松嶺圍住撕扯,劉力男打林松嶺頭後部一拳,齊新踢林松嶺一腳。林松嶺掙脫後跑開,劉力男、齊新隨後追趕。林松嶺跑至西大直街地鐵施工護板處摔倒,劉力男上前按住林松嶺,用拳頭擊打林松嶺面部等部位數下,齊新用腳踢林松嶺頭部數下,被害人林松嶺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林松嶺係頭面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蛛網膜下腔出血死亡;齊新頭皮裂傷,雙手外傷,屬輕微傷。

  控方認為:被告人齊新、劉力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森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齊新、劉力男係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係主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貫穿庭審,從控辯雙方到被害人代理人,甚至被告人,他們把10分鐘之內的事説得都與案發時分秒不差。他們的依據來源於案發地糖果酒吧的11號和14號監控攝像頭當時攝錄的現場情況。

  進行到示證質證後,控辯雙方圍繞視頻證據展開了激烈交鋒。控方指控6秒鐘內齊新多次踢林松嶺頭部;辯方則認為34秒內林松嶺多次滑倒絆倒磕碰頭部,而且在14分48時頭部重撞鐵護板!控辯雙方使用的都是同一視頻證據,但又都不認同對方的控與辯。

  控方首先播放8分鐘現場視頻,然後將這段視頻加注講解。

  齊新的辯護人隨之又把這段視頻按自己的理解加注講解:林松嶺22時10分44秒第二次進入室內參加打鬥。被圍在撕打的人群裏,靠墻體一側先後被斜撐桌面的桌腿絆倒,被散落在地的折疊凳絆住,他前傾後仰頭部無數次地快速磕撞水泥窗臺、窗角、窗口,倒地時頭部的右側磕撞到左面桌腿的裏側,將他彈坐在地,後腦又磕在桌子上。他想快速站起時,由於腿後的桌子是靠墻斜立的,他站不起來,又向後仰,後腦磕到水泥窗臺口,轉身又扒在桌子上,頭的側部又撞擊水泥墻體。他推墻體想站立,又猛然被折疊凳絆倒,半躺式地後仰,頭枕後部又磕撞到門口旁,距地面1.38米高的37205的電閘盒處,坐地後往起站,又磕在電閘盒底部,又呈跪姿磕撞桌子,急速站起又被折疊凳絆住。于10分58秒弓腰一頭撞在門口的墻體和電閘盒處,59秒反彈到墻角,11分時在墻角幾乎不動了。他磕撞鈍性物體的時間分別是:10分48秒、50秒、51秒、52秒、53秒、54秒、56秒、58秒。

  辯方説的這段過程大約有34秒。辯方還分幾個畫面講解林松嶺磕撞鈍性物體後,靠墻、下蹲等反常表現;還用每秒25幀的慢速分析林松嶺在鐵護板前摔倒的瞬間,認為林松嶺的頭部重撞了鐵護板。

  控方立即用18幅視頻截圖反駁,認為辯方的講解是主觀臆想。關鍵是辯方的講解在視頻上不能一目了然。

  辯方也用同樣的方法反駁控方對齊新有6秒鐘晃動是腳踢林松嶺的指控。

  不到10分鐘的視頻存在3處、大概40秒的爭議內容。而這40秒至關重要。

  辯方認為:控方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意傷害罪名不成立。

  齊新的辯護人在發表辯護意見時論述道:本案有一個顯著的特點,由於錄像資料的存在,本案的客觀事實可以再現。在通常情況下,刑事司法需要通過物證、證人證言重塑案件事實。而這種案件事實是一種法律真實,因為客觀事實是無法再現的。這往往成為司法者的工作習慣或思維習慣。正是這個原因,導致本案在偵查階段,偵查人員過多地依賴證人證言的作用,而沒有對錄像資料進行全面、細緻地研究與分析。而本案由於存在上述特點,任何與錄像資料不符或相違背的證言均應予以排除。錄像資料顯示的情況必須認真地分析、研究。

  齊新的辯護人建議合議庭聘請有關權威部門的影像專家對錄像資料進行鑒定,對林松嶺在室內打鬥階段頭部是否有磕撞以及磕撞的次數、力度、部位等作出科學的判斷。同時,對林松嶺在逃跑過程中頭部是否大力撞擊鐵護板,撞擊部位、強度進行鑒定。對錄像中顯示的劉力男等三人到達死亡現場後的位置、動作進行分析,以求得出一個公正的結論。

  今天的庭審一直持續到22時40分結束。明天,哈爾濱“1011”案件將審理刑事附帶民事部分。這部分因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不公開審理。 (郭毅)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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