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上鐵法院對一起“零口供”運輸毒品上訴案進行公開宣判,以運輸毒品罪判處陳建君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2.2萬元。
2008年10月3日,陳建君從成都站乘上K284次列車回上海,乘警在巡查時從他上鋪枕邊查獲一包凈重32.59克的毒品。陳建君從被抓到一審判決,始終稱毒品非他所有。他的辯護人認為原判確認的證據存在瑕疵,如相關證言對毒品起獲的具體位置描述不一;即使毒品係陳建君所有,也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上鐵中院受理這起上訴案後,就陳建君的上訴理由進行評判。
庭審中,乘警商某和鄒某證實,毒品是當場從陳建君鋪位的枕頭靠板壁處查獲。兩名乘警的證言得到目擊證人張某、陳某和李某等旅客的印證。法院認為,儘管相關證據就查獲毒品具體位置描述不一致,但不影響其證明毒品從陳的鋪位上查獲這一主要事實的效力。
根據列車員楊某證明,案發車廂臥具在列車始發前均經過整理檢查,未發現可疑物品。陳建君及其他旅客也證實,他們上車時臥具都整齊擺放,陳拉過被子躺下睡覺,一直未離開。法院認為,這足以排除他人將毒品放在他鋪位上的可能。
陳建君的同行人張某也表示,兩人于去年10月2日從上海飛往成都,當晚便買好次日返程火車票。次日中午,陳建君交給張某一張戶名為周某的銀行卡,讓張某代為取款2.4萬元。陳建君的手機通話記錄及短信也證實,當晚他與周某通過電話、短信聯絡,並收到周某發送的有關銀行卡密碼的短信,以及“卡裏有1.85萬元……你算一下除了那東西和開銷,還剩多少,如果我還要拿5包,還差多少”等內容的短信。
法院認為,綜合陳建君的上述行為分析,其符合異地購買毒品長途運輸的一般犯罪特徵。雖然陳建君到案後始終否認犯罪,但他對前往成都的目的、隨身攜帶他人銀行卡的原因、款項用途及去向等情況的供述,或前後矛盾,或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無法令人相信。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證據互相支持,環環相扣,形成鎖鏈,足以證實陳建君攜帶毒品乘火車非法運送的事實。陳建君不是吸毒人員,仍攜帶毒品長途運輸,符合運輸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據此,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編: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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