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龍泉“9-23”運銷假煙網絡案涉及假煙金額逾億元,是浙江省迄今為止最大的運輸假煙案。記者今日獲悉,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判,兩主犯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4年和13年。
據悉,2006年下半年,王海文、姜鋒為首的12人,在包運銷售假煙的高額利潤誘惑下,再三鋌而走險,利用龍泉地處浙閩贛山區的地理條件,把假煙從福建運往龍泉,然後經龍泉高速發往各地,建立起一條縱跨河北、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北京等9省市的千里假煙運輸線。
2007年9月,以姜鋒為首的假煙“運輸車隊”經過浙江龍泉市八都鎮被當地煙草部門查獲。其中,假冒黃金葉、蝴蝶泉、紅塔山等捲煙共計25個品種,29180條,案值人民幣1426434元。經過三個多月的秘密偵查,這一團夥的12名主要犯罪成員相繼落網。千里假煙運輸線最終被斬斷在浙江龍泉。
據警方統計,在2006年8月至2007年9月間,王海文、姜鋒從福建省漳州市境內往河北省、北京市等地運輸假冒捲煙製品,其中在運輸途中被公安部門或煙草部門查獲共十三車次,共當場查獲假冒硬中華、黃金葉、蝴蝶泉、紅塔山等上百個捲煙品種。經過相關質量監督檢測鑒定,這些捲煙均為假冒偽劣捲煙,涉案金額逾億元,該案由此成為迄今為止浙江省最大的運輸假煙案。
2009年1月8日,經浙江麗水龍泉市法院審理,認定姜鋒共運輸假冒偽劣捲煙價值人民幣1157.5萬元;王海文共運輸假冒偽劣捲煙價值人民幣1306.45萬元。遂以銷售偽劣産品罪,分別判處王海文有期徒刑14年,姜鋒有期徒刑13年,並分別處罰金130萬元和100萬元,其他人分別判處幾個月到幾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的罰金。王海文不服,提出上訴。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王海文組織、指使他人運輸假冒偽劣煙草製品,是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故駁回王海文上訴,維持原判。
責編: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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