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租戶不肯騰退房屋,32歲的淩某糾集25人,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將住戶轟出。昨天記者獲悉,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淩某及其同夥被公訴至西城法院受審。
公訴人指控,去年5月20日11點左右,淩某叫上朋友,一行26人,前往西城區一住宅樓,採用暴力、威脅、踹門等方式進入房屋,將4名租戶轟出,並強行進入這些人的家中數小時,這一行為已涉嫌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訴人剛宣讀完起訴書,淩某就大聲説,“我對指控有異議。這四處房屋都是我的合法財産,我進自己的房間沒有過錯,我沒有侵入他人住宅。是租戶拒不騰房,擾亂了我的生活,我也是受害者。”
淩某稱,他是個炒房人。2007年10月,經人介紹,他購買了西城區一幢樓房的4套房屋,隨後辦理了房産過戶手續。房産證下來後,他去看房,發現裏面還住著租戶。“我找過他們,給他們看我的房産證,讓他們和我簽合同。對於我來説,租給誰反正都一樣,但這些房主拒絕承認我是房主。”淩某還稱,去年1月,因這些租戶拒絕騰房,他還報了警。警察讓雙方自行協調時,“我明確地對租戶説,給他們三個月的時間,如果不搬就清房”。
庭審中,淩某一再強調稱,“他們沒有權利長時間佔有我的房産,我是受害者”。
淩某律師也為其作了無罪辯護。該律師表示,淩某擁有合法的手續,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進入自己家,何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而租戶拒不搬出,明顯是非法侵佔行為。”
公訴人則指出,這些被害人已與之前的産權單位簽訂了合法的租賃合同,並在此地居住了幾十年。這種無限期的租賃,不會隨著産權買賣而改變。前産權單位賣房子時沒有通知被害人,被害人的居住權利是合法的。此外,房屋裏有住戶的財物,還涉及個人隱私,淩某不能認為房子是自己的,就擅自闖入。“他可以通過其他的合法途徑來解決這個爭議。”(記者王麗娜)
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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