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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沒寫還款日期過了5年多,我還能要回這筆錢嗎?

 

CCTV.com  2009年03月08日 16:1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網  

  問:2003年乙借甲5萬元,打了張欠條,但沒有註明還款日期,只是説在具體哪一天沒還時需支付利息。兩年前,兩人在同一個城市做事,但現在乙已經回老家做生意去了。甲在要求乙還款無果後,打算通過法律途徑討回借款。

    現在想請教您幾個問題:(1)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沒有過訴訟時效?(2)若向法院起訴,怎樣才能讓甲所在地的城市法院受理?(3)若起訴,該收集哪些證據?單憑藉條我覺得好象勝訴的把握不大?

  答: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就合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由於甲、乙在欠條中並未寫明還款日期,因此,甲可以現在向法院提起訴論,訴訟時效沒有過。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案中,沒有約定管轄,適合合同的一般管轄,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因此,如果當初甲借錢給乙的地方在甲所在地時,則甲可依合同履行地的管轄原則向甲所在地法院起訴。

    從你們所述的情況來看,案件情況非常簡單,只要欠條真實客觀,那麼不需要其它證據就可以要回借款。當然,你如果能收集到更多的證據,如電話錄音,對方書面還款承諾等,當然更好。

    另外,如果欠條上不是對方親自所寫簽名,而是蓋私人印章,那麼你就得小心了,收集更多的證據,證明該欠條為乙所寫則尤為關鍵。如果對方否認的話,對你就相當不利。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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