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經潘集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淮南礦業集團潘三礦原副礦長李傳淮因涉嫌受賄罪,被該區法院一審判有期徒刑二年緩期三年執行,退賠的贓款5萬元人民幣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的處罰。
李傳淮于2002年至2008年4月,在擔任淮南市礦業集團潘三礦分管礦岩巷掘進副礦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大元公司負責人李建華(化名),以拜年、及其女兒開酒店祝賀、姥姥去逝等時機,收受李建華5萬元人民幣。得到在其管轄的工程施工管理,監督方面對其予關照。
李傳淮身為國有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的賄賂,案發後能主動接受所在集團公司紀委的調查,並積極退還贓款,有較好的悔罪表現。
對於57年出生的李傳淮來説,給人的教訓是深刻的,付出的代價比較慘重。5萬元的賄賂款于淮南礦業集團副礦級的年薪20多萬的效益比差額是巨大的。並給後人以“清廉是福,腐敗是禍”的詔示。
根據認罪態度,法院採信了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遂作出上述的裁定。
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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