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人看來,外國的逃犯,不該在加拿大餓死街頭。給他們工作許可,一來使其自食其力,二來減輕這些人長期滯留而帶來的加拿大納稅人的負擔。
如果針對賴的“遣返前風險評估”實際上已經作罷,評估人至今無法説服法官,賴昌星回國後沒有風險,那麼,賴在加長期居留就很有可能成為事實。
廈門遠華走私案的首要犯罪嫌疑人賴昌星,在滯留加拿大近10年後,獲得了“工作許可”,引起一片譁然。
賴昌星在加拿大一不是移民,二不是難民,三不是特殊人才,而是長期受到國際通緝、又被加拿大政府確認要驅逐出境的外國逃犯,加拿大為什麼會向這樣一個不受歡迎的外國人發放工作許可?這是否意味著賴昌星得以長期居留加拿大?賴案卡在了哪個關節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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