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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年度報告:2008年倡廉法紀規範

 

CCTV.com  2008年12月30日 11:2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檢察日報  

  建立健全懲防腐敗體系五年規劃

  中共中央2008年5月13日印發《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工作規劃》指出,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頒布以來,各級黨委、政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認真抓好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任務的落實,取得了明顯成效。我國已進入改革發展關鍵階段,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形勢仍然嚴峻,任務仍然艱巨。《工作規劃》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基本精神,根據形勢和任務的發展變化,進一步明確了今後5年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標,作出了教育、制度、監督、改革、糾風、懲處六項工作整體推進的工作部署,提出了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的相關措施,是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指導性文件。

  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意見 

  2008年2月27日,中共十七屆二中全會通過《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要求加強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設,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推行政府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制度。

  《意見》指出,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原則。必須嚴格依法行政,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健全監督機制,強化責任追究,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意見》要求,各級政府要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加強政府層級監督,充分發揮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的作用。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高度重視新聞輿論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完善政務公開制度,及時發佈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意見》提出加強政風建設和廉政建設,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紮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黨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

  2008年7月16日,新華社受權發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産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

  《條例》賦予黨代表密切聯絡黨員和群眾的職責。第四條規定:“實行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黨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與同級黨代表大會當屆屆期相同。如下一屆黨代表大會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其代表任期相應地改變。代表在黨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享有代表資格,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發揮代表作用。”《條例》明確提出,堅持和完善黨代表大會制度,推進黨內民主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黨的先進性。在黨代表的權利和職責方面,《條例》明確提出,黨代表大會代表可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黨的各級委員會對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議,應當責成有關黨組織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覆。

  國務院工作規則

  國務院2008年3月21日發佈《國務院工作規則》,對新一屆國務院工作進行了規定,明確提出要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規則》強調,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規則》要求,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

  《規則》還要求,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企業國有資産法

  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企業國有資産法》,該法將於2009年5月1日實施,我國數十萬億國有資産的監管問題實現“有法可依”。

  《企業國有資産法》從企業改制、關聯方交易、資産評估和國有資産轉讓等方面進行詳細約束。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改制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清産核資、財務審計、資産評估,準確界定和核實資産,客觀、公正地確定資産的價值;第五十四條規定,國有資産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該法還從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四個層面,構建了國有資産監管制度體系。

  加強因公出國管理規定

  近年來,一些地區和部門巧立名目公款出國(境)旅遊,群眾對此反映強烈。為此,2008年上半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專門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干規定》,財政部、外交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2008年8月5日聯合製定了《加強黨政幹部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國(境)團組,不得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或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和下屬單位攤派、轉嫁費用。財務部門應進一步嚴格對因公出國(境)團組的經費核銷管理。對弄虛作假,挪用其他資金、攤派轉嫁出國(境)費用的,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追究組團單位和團組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不認真履行經費審核、核銷責任的,要追究財政、財務部門相關人員的責任。

  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共十一條,主要涉及商業賄賂犯罪的範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認定等七個方面的內容,明確了商業賄賂犯罪涵蓋刑法規定的全部八種賄賂犯罪。

  《意見》指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意見》規定,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産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遊費用等。

  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意見 2008年10月下旬,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聯合印發《關於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進一步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見》,提出要堅持預防、監督、查處並舉,把嚴格監督、嚴肅紀律貫穿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始終,進一步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使人民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滿意度明顯提高、對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滿意度明顯提高。

  《意見》強調,對行賄買官、受賄賣官的,按照組織程序,一律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對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已列為考察對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選,已列為候選人的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提拔的責令辭職或者免職、降職。對跑官要官的,不僅不能提拔,而且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違反“七項要求”適用黨紀解釋

  2008年7月15日,新華社的消息稱,中央紀委發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釋》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或關聯交易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不準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不準在企業資産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不準擅自抵押、擔保、委託理財,不準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不準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不準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違反“七項要求”,構成該《解釋》未作規定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等違紀行為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

  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2008年6月30日印發《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中央紀委7月4日印發《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國家第一次就信訪工作責任追究作出系統規定,也是近年來第一次對某一領域違紀行為同時發佈黨紀、政紀處分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解釋》和《規定》所稱的違反信訪工作紀律的行為主要包括: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行為;主要領導不及時處理重要來信、來訪或不及時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等16種行為。

  備選條目

   ■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2008年5月29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發佈《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規定》對11類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違法違紀行為提出了紀律要求和懲戒措施。如《規定》嚴格禁止並嚴肅查處以賑災、募捐名義詐騙、斂取不義之財行為;嚴格禁止並嚴肅查處截留、擠佔或者無故遲滯撥付、發放抗震救災款物行為;嚴格禁止並嚴肅查處虛報、冒領抗震救災款物行為。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

  2008年5月29日,中央紀委、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公佈《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處分辦法》自6月1日起施行。

  《處分辦法》共二十四條,對應受處分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及其處分等作了明確規定。《處分辦法》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在治理商業賄賂中推進市場誠信體系建設意見

  中央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2008年6月8日印發《關於在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中推進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的意見》。《意見》強調,要逐步健全失信懲戒和守信褒揚機制,切實加大對失信市場主體的懲戒力度,依法實行經濟處罰、降低或撤銷資質、吊銷證照等懲戒方式,限制其市場準入,並對其生産和經營行為實行跟蹤監督。

  《意見》指出,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責,對違法犯罪的失信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責任。要注意從市場誠信記錄中發現案件線索,堅決懲治違法犯罪分子。要對失信者特別是搞商業賄賂的市場主體及時予以曝光。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2008年8月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劍指腐敗。為適應反腐敗鬥爭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受賄罪中增加兩款,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列為受賄罪的主體。另外,《刑法修正案(七)草案》還將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公務員獎勵調任申訴培訓等規定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2008年1月4日印發《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2008年2月29日印發《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和《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5月14日印發《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2008年6月27日印發《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2008年7月16日印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強調,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獎勵程序的,應撤銷獎勵。《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規定,不得突擊晉陞公務員職務;不得任人唯親、封官許願、營私舞弊、打擊報復。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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