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下午,安徽徽商集團原董事長蔡文龍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在巢湖宣判,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蔡文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中新社發 李遠波 攝
中新社合肥十二月二十四日電 二十四日,非法侵吞公款人民幣一千四百餘萬元,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財産損失三點三五二億元的鉅額虧損的安徽省商務廳原副廳長蔡文龍一審被判死緩。
據悉,二十四日下午,安徽省商務廳原副廳長蔡文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在安徽巢湖宣判。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蔡文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被告人蔡文龍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侵吞公款人民幣一千四百餘萬元;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二百五十五點五萬、美元三點六萬元、英鎊二點四萬鎊、港幣兩萬元及價值人民幣一點七五萬元的翡翠挂件一枚;挪用公款共計一千七百萬元用於個人營利活動;在經營管理國有財産中,違反規定,擅自決定投鉅資炒作股票和期貨且由個人掌控,造成三點三五二億元的鉅額虧損,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蔡文龍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罪名成立。考慮到被告人蔡文龍能如實交待自己貪污、挪用公款和濫用職權的罪行,且能協助有關機關追回部分贓款,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後,法院判決被告人蔡文龍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二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被告人蔡文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的犯罪所得及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據悉,生於一九五五年的蔡文龍,曾任安興聯合總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安徽省物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徽商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二00七年一月,調任安徽省商務廳副廳長。同年十一月,根據安徽省檢察院的指定,巢湖市檢察院對蔡文龍涉嫌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完)
責編:趙德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