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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最高刑期有望翻倍至10年

 

CCTV.com  2008年12月23日 09:2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四川在線  

  去年,原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有傑被判死緩。法院查明,王有傑受賄634余萬,而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産卻高達890余萬。這是一個巨貪不死的典型案例,在"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誕生20年來,其一直因被詬以貪官"救命稻草"而飽受爭議。

  昨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開幕。會議將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等多項議案。為避免貪污受賄與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刑罰的過分落差,草案中對該罪的法定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

  刑法修正案

  新增條款嚴懲"黑客"

  昨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本報報道成都律師提出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入罪20年存在計算盲區"並建議完善的觀點,代表律師意見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

  成都律師郭莉等認為,對嫌疑人一般很少直接以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立案偵查,而通常以貪污、職務侵佔、挪用公款等立案偵查,原因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相對於上述幾個罪名量刑較輕,且"貪官"日常消費、揮霍掉的金額很難計入來源不明財産,這可能會使其實際犯罪金額大大減少,不利於打擊犯罪。律師們建議,將日常消費計入來源不明財産中,並建議完善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列入立法日程。對此,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專家也認為,草案將本罪法定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避免了貪污受賄與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刑罰的過分落差,有助於織密刑事法網。

  草案不但明確了哪類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從事"老鼠倉"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且規定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如果有"老鼠倉"行為,也將被追究刑責。

  現行刑法對非法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作了規定。草案增加規定,對實施這類行為以及為他人實施這類行為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外,草案還提高了涉及軍車號牌犯罪的量刑標準,非法使用軍車號牌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明確規定了傳銷犯罪的行為方式和本質特徵。

  社會保險法草案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隨本人轉移

  再次提交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對結構作了適當的調整,將原來過於原則和分散的內容進行了分類和細化,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五個險種分章進行了規定,把每個險種現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納入到了草案當中,明確參保人員的權利義務,使該草案內容更加充實,可操作性更強。

  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能轉移接續,已成為制約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

  為解決這一問題,草案中將該規定修改為: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個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各繳費地的基本養老金標準和繳費年限,由各繳費地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支付。

  國務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2012年實行全國統籌的目標。目前,部分省市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做到了省級統籌,逐步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是大趨勢,長遠目標應當是實現全國統籌。為此,草案增加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逐步實行全國統籌。

  此外,草案還規定,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每年參考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和物價指數確定記賬利率,免徵利息稅;明確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不影響個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草案未對社會保險費繳費費率作出規定。

  民事立法首次確立

  精神損害如何賠償

  侵權責任法草案

  民事立法首次確立

  精神損害如何賠償

  草案首次以民事立法的形式,對精神損害如何賠償作出具體規定:"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親屬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造成殘疾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權、身份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專家指出,這是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憲法理念在立法中的具體體現。

  對動物傷人的侵權案件作出了"最嚴格"規定。草案規定,如果違反管理規定飼養烈性犬等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確立缺陷産品警示和召回制度,對生産者、銷售者、運輸者和倉儲者的産品責任以及追償制度作了明確規定,如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向生産者請求賠償,也可向銷售者請求賠償等。

  草案還規定,對利用網站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的連帶責任;因環境污染造成損害的,排污者應承擔侵權責任等。

  防震減災法修訂

  國家財政支持地震保險

  修訂草案增加了對地震群測群防要加以引導的規定;國家發展有財政支持的地震保險等內容。

  專利法修訂

  有關部門可查扣假冒專利産品

  現行專利法第二條規定,發明創造指的是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有的常委委員認為,它們的具體含義屬於專利法的重要內容,應當在專利法中做出規定。草案二審稿為此作出了修改。草案還規定有關部門可以查封扣押假冒專利的産品。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

  首次立法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針對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數量不斷增多的形勢,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力圖建立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法律制度。草案詳細規定了"仲裁機構聘任公道正派的人員為仲裁員"標準、受案範圍等。

  統計法修訂

  企業違法將與信用記錄挂鉤

  統計法修訂草案建立了將統計調查對象的違法行為與其信用記錄挂鉤的法律機制: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如有拒絕、推諉或者阻撓統計檢查等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將在信用系統中予以記錄。

  保險法修訂

  保險公司高管違法致損失將擔責任

  草案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當加入保險行業協會等。(來源:成都商報 董馨)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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