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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心志被遣返:加拿大不再是“逃亡者的天堂”

 

CCTV.com  2008年09月08日 08:4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檢察日報  

  從鄧心志遣返案看中加刑事司法國際合作

  加拿大不再是“逃亡者的天堂”

  加拿大曾被稱為“逃亡者的天堂”,賴昌星、高山等外逃貪官都選擇那裏為落腳地。然而,加拿大聯邦公共安全部部長戴國衛8月22日發表的聲明打破了中國

  逃犯的“天堂”幻想。當天,涉嫌合同詐騙,被中國公安部通緝、潛逃加拿大5年之久的重大經濟犯罪嫌疑人鄧心志被遣返回國。戴國衛在聲明中説,鄧心志被遣返“進一步表明了我們政府的承諾,就是加拿大不會成為逃亡者的天堂”。

  ●案情簡介

  2002年1月至8月間,鄧心志涉嫌夥同陳泉山、崔自力,冒充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北京市朝陽區支公司領導及工作人員,以支付高息為誘餌,編造“國壽養老金還本保險”險種、使用偽造的印章、簽訂虛假的保險合同等手段,先後騙取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五研究院和中紡糧油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保險費,共計人民幣1825萬元。

  2003年1月,事情敗露後,三人倉皇出逃。其中,鄧心志、崔自力二人持旅遊簽證潛逃到加拿大多倫多;陳泉山在逃往外地一年多後,于2004年5月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005年2月4日,陳泉山被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15萬元。

  逃亡者“天堂”夢斷

鄧心志被遣返回來了,賴昌星在加拿大還能“賴”多久。

  據報道,加拿大聯邦公共安全部在其官方網站上用英、法兩種語言,發佈了部長戴國衛的聲明。戴國衛稱,鄧心志被加拿大遣返“進一步表明了我們政府的承諾,就是我們國家(加拿大)不會成為逃亡者的天堂,在這一點上,我們的容忍度為零”。

  一直以來,加拿大被稱為中國逃犯的“安全避難所”和刑事犯罪“逃亡者的天堂”,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首犯賴昌星逃往加拿大已有9年之久,攜10億元鉅款外逃的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等人也是選擇了加拿大作為落腳點,以致有犯罪分子放言,外逃首選加拿大。雖然早在1994年,我國就與加拿大簽署了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並成為我國與西方國家簽署的第一個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但作用甚微,而且由於兩國沒有引渡條約,至今還沒有成功引渡的案例。又由於加拿大信奉“程序至上”原則,通過非法移民遣返程序對賴昌星、高山等人的遣返工作困難重重,他們利用加拿大法律上的漏洞無理纏訟,無期限拖延遣返時間。不論在國際,還是國內均造成較多的負面影響。

  因此,鄧心志的成功遣返,不僅是中加執法合作和刑事司法國際合作的重大突破,意味著中加引渡或遣返罪犯由不可能或不太可能變為可能或現實、而且對此後兩國解決類似案件能夠起到借鑒和影響作用,更主要的是可以增強兩國執法合作和刑事司法國際合作的信心,推動遣返或引渡外逃刑事罪犯由典型案例逐漸變為常態合作。因此,鄧心志遣返案意義重大。

  遣返:務實的引渡替代措施

  以個案談判,通過刑事外逃人員逃往國採取非法移民遣送方式,實現對外逃犯罪嫌疑人遣返是當前我國與西方國家開展刑事司法國際合作的一項務實有效的措施。

  與賴昌星外逃如出一轍,鄧心志和另一犯罪嫌疑人崔自力於2003年1月用旅遊護照逃往加拿大,滯留不歸,2003年8月因簽證過期、延簽被拒而遭加拿大當局拘留,兩人為簽證上訴,並申請難民身份。由於他們違反了加拿大移民法,屬於非法滯留者和非法移民,且不符合申請難民條件,依照加拿大的法律和“哪來再送到哪去”的非法移民處理原則和國際慣例,應當被遣送回中國。

  如果僅就移民法而言,上述刑事外逃人員只要違反該國的移民法,且不符合繼續滯留的條件,均屬於被遣返的對象。但由於他們不是一般的偷渡者,為達到長期滯留的目的,往往通過申請難民保護方式或以所謂“政治迫害”為藉口,借助複雜的司法復核程序拖延遣返時間。因此,為了有效推翻和反駁他們的託詞和藉口,我國公安司法機關有必要向相關國家提供足夠證據,證明上述人員在中國犯有嚴重的罪行,並且是被通緝的刑事犯罪分子,使這些國家相信,這些人所犯的罪,即使在他們國家也屬於要懲治的犯罪行為。而根據有關國家移民法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在外國已構成普通刑事犯罪者無法獲得難民申請,更不屬於所謂的“政治迫害”而應當受保護的對象。否則,這些國家將背負保護“逃犯”的惡名。

  以個案談判的方式實現對刑事外逃人員的遣返,除我國向相關國家提供充分的證據資料證明犯罪之外,還應當認真研究和利用相關國家的移民法,特別是有關非法移民遣返的程序和措施,協助這些國家排除遣返障礙。

  遣返與引渡不同,遣返是以一個國家的移民法為依據,一般情況下外國因素僅供參考;而引渡則是以國際引渡制度,特別是多邊的含有引渡內容國際公約(如《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雙邊引渡條約為依據,同時還必須符合引渡的基本原則,如“雙重犯罪原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和“死刑不引渡原則”等。許多國家還規定必須有兩國間的引渡條約方可進行引渡,而且,在引渡過程中,還必須符合被引渡國的證據證明標準和取證規則等,這些都是目前困擾我國與西方國家開展引渡實踐的困難和障礙。相比較而言,遣返是一項便捷、務實和有效的方式。

  當然,並不是説引渡在刑事司法國際合作中的地位不重要。引渡是國際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自我國1993年與泰王國簽署的第一項引渡條約開始,目前已簽署了29項引渡條約(批准生效27項),與西方國家在引渡立法上實現了突破。我國還參加了多項含有引渡條款的國際公約,如《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2000年12月28日,我國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在引渡實踐中,我國已成功引渡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的案犯陳滿雄和陳秋園夫婦等。

  客觀地説,目前,由於各國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意識形態等方面還存在差異,因此在刑事司法國際合作,特別是引渡實踐中還存在許多困難。因此,我們必須採取務實態度,運用多種途徑和方式解決問題。遣返就是一種較好的引渡替代措施。除本案外,2004年我國從美國成功遣返因貪污、洗錢外逃的余振東,就很好地説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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