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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實施後新型案件激增 雙倍工資索賠居首

 

CCTV.com  2008年04月04日 14:58  來源:法制日報  

  記者近日在北京、江蘇無錫兩地採訪時發現,勞動合同法實施即將百天,傳統的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已被悄然改變,新類型勞動爭議案件不斷在審判中出現。

  法官們遇到的“第一次”,包括“不簽訂勞動合同、索賠雙倍工資”案,“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並賠償損失”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案等等,同時,群體案件也明顯增多了。

  另一個顯著變化是,勞動者提出的訴訟請求往往不是單一的,而是涉及到勞動合同的解除、社會保險金的繳納、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的主張等諸多方面,有的案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項目多達10項以上。

  “3個月新收了勞動爭議案件27件,比去年同期增長了68.8%。”劉艷文舉著最新統計表告訴記者。

  劉艷文是江蘇省無錫市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勞動合同法實施3個月來,她有一種越來越深的感受:傳統的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正在被悄然改變著。這些感受不用看統計數字也能體會得到,因為“工作量加大了”、“不少勞動爭議案子是第一次碰到”,“訴求呈現多樣化”,這些話語經常出現在她和同事之間的交流中。

  記者近日在無錫、北京兩地採訪了多位法官,發現他們有著相同的感受。

  雙倍工資索賠工傷社險爭議居首

  勞動合同法中“不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規定曾一度引起社會熱議。“儘管勞動合同法規定得非常嚴格,但仍有不少企業以各種理由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馬軍告訴記者,新法實施後勞動者起訴索要兩倍工資的案件增長明顯。

  “簽訂勞動合同,對用工不規範的企業來講其成本必然增加,糾紛也就出現了。”馬軍説,勞動合同法完善了勞動保障法律體系,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者工資、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內容。

  “用工中,單位只與勞動者進行口頭協議,不簽訂合同也不給員工上保險,這樣的情況非常突出。”劉艷文告訴記者,社會保險寫入勞動合同中,進一步強調了單位為勞動者上繳社會保險的義務,但在短期內,不上保險、保險不符合規定的老問題,仍將是最常出現的勞動糾紛之一。

  而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社會保險,對於勞動者來説可能産生的一個嚴重後果是,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一些企業會否認雙方的勞動關係,以逃避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劉艷文在審判中發現,勞動者要求確認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自用工之日起的社會保險費用的案件激增。“該類案件主要集中于一些小型的有限公司、私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劉艷文説。

  翻閱案件卷宗,記者發現厚厚一摞工傷索賠案件。劉艷文告訴記者,其中有相當一部分的企業沒有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易引糾紛

  勞動合同法實施不久,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了首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案。在這個案子中,勞動者———原告周女士勝訴了。

  周女士在北京市鄉鎮企業大廈工作超過10年,其間出國,回國後企業以各種理由拒絕其繼續工作。周女士遂要求企業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朝陽區法院判定鄉鎮企業大廈應與周女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給企業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上了‘緊箍咒’。”法律界人士評價説。

  劉艷文給記者講起前不久法院受理的一個新類型案件:原告張宏在2007年8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後,公司以其未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為由而拒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導致張宏無法再就業。張宏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並賠償在此期間的損失。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劉艷文説,勞動合同法規範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實質要件,因此,用人單位必須規範用工行為。

  馬軍也強調,此前,勞動法律及一些地方法規大多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新法的一個重大變化就是:除在培訓服務期、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外,一般不約定違約金。

  “員工可以主動離職,並無需承擔違約金責任。即使公司自行規定違約金,法院今後也不會支持。”馬軍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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