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瀋陽2月11日電(記者范春生)隨著電動自行車肇事情況的出現,電動自行車屬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的爭議不斷。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一起電動自行車肇事案終審宣判:與出租車發生碰撞、負有次要責任且受傷的電動自行車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賠償電動自行車車主2萬元。這起案例中,電動自行車比照非機動車判賠。
2006年11月19日14時左右,一輛出租車在瀋陽市大東區某商場門口突然停了下來,乘客準備下車。這時,跟在出租車後面、騎電動自行車的婁明躲閃不及,與出租車發生碰撞。經診斷,婁明手指骨折,住院治療3個多月,支付醫藥費7000多元。
這一案件經交警部門認定:出租車司機停車下乘客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婁明騎車在機動車道行駛,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因與出租車司機及出租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未果,婁明便到法院起訴,要求支付醫療費、誤工費。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交警部門責任認定情況,出租車一方應負事故全部民事賠償責任,婁明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發生於《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之後,應適用該法有關規定,電動自行車比照非機動車,權利人可直接要求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最後,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婁明醫藥費、誤工費等共計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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