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訊 (記者 李朝濤 實習生 莫麗娟) 利用職權,索款15萬用於炒股,後補做賬目以防東窗事發。昨日上午,原中國儲備糧總公司廣州分公司的總經理(副廳級)楊光良受賄案有了一審結果,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楊光良受賄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執行,並處沒收財産一萬元。
法院查明:1995年,時任中國儲備糧總公司廣州分公司開發部經理的楊光良利用職務之便,以為某公司撥款150萬元為由,向該公司老闆蔡某索賄15萬元。1999年,楊光良將這筆錢交給基建公司劉某,讓他代其炒股。2000年劉某涉嫌犯罪被抓,為防止東窗事發,楊光良立即補做了該筆賬目。但是紙終究包不住火。
此案在宣判前已經經過兩次庭審,楊光良一直辯解説:自己是“為公家炒股”,並沒有把錢私吞的惡意。並且案發前,自己已經主動交待事實。4年來,這15萬元他分文未動。他還曾一度質疑法院的庭審程序,認為“拖得太久”。此外,楊光良也表示過自己學習到了很多法律知識,感覺自己浪費了法院資源,希望能寫文章警示後人。
庭審中記者發現,楊光良似乎很不喜歡穿囚衣。在8月2日,楊光良第二次出庭受審時,在開庭前就曾將自己的囚衣脫掉。昨日出庭接受宣判,楊仍然表現得很輕鬆,一進門就很自然地又想把囚衣脫掉,後被法警制止。
在聽到判決結果時,楊光良表現得非常激動,認為判決“不公”,當被問及是否需要上訴時,他表示要和律師商量。在最後簽字確認時,楊光良仍對審理程序耿耿於懷,“19個月,我被關了19個月。”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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