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1月25日 11:23 來源:
來源:法制網
“現有環保法律、法規偏軟;對違法企業處罰額度過低。”這是國家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眼中的環保老大難問題。
法制網記者 郄建榮
一項遲來的處罰決定日前從國家環保總局發出,這就是對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元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簡稱吉林石化分公司)所做出的罰款100萬元的決定。從污染事故發生到罰單的開出,時間跨越了整整一年多。
按法律:頂破天只能罰100萬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松花江污染事件震驚了世界。有專家説,把它看成是建國以來最大的環境污染事故一點不過分。
然而,就是這樣一起無法用定量詞來形容的特大污染事故,國家環保總局只能開出100萬元的罰單。
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今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53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43條的規定,環保部門可對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單位處以最高100萬元的罰款。這位負責人説,依據這兩部法律,再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15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家環保總局在分別通知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環保局和吉林市環保局後,直接對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實施了處罰。
顯然,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這100萬元的罰款已是最高限,也就是説,按照現在環保法律的規定,這個罰款數額已是頂破天了。
事件回放 |
2005年11月13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908萬元,並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國務院事故及事件調查組經過深入調查、取證和分析,認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11 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安全生産責任事故和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 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製崗位外操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在停止粗硝基苯進料後,未關閉預熱器蒸氣閥門,導致預熱器內物料氣化;恢復硝基苯精製單元生産時,再次違反操作規程,先打開了預熱器蒸汽閥門加熱,後啟動粗硝基苯進料泵進料,引起進入預熱器的物料突沸併發生劇烈振動,使預熱器及管線的法蘭鬆動、密封失效,空氣吸入系統,由於摩擦、靜電等原因,導致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並引發其它裝置、設施連續爆炸。 爆炸事故發生也暴露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及雙苯廠對安全生産管理重視不夠、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整改不力及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和勞動組織管理存在的問題。 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雙苯廠沒有事故狀態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凈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發生後,未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來的部分物料和循環水及搶救事故現場消防水與殘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 污染事件的間接原因是,吉化分公司及雙苯廠對可能發生的事故會引發松花江水污染問題沒有進行深入研究,有關應急預案有重大缺失;吉林市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對水污染估計不足,重視不夠,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對環境保護工作重視不夠,對吉化分公司環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對水污染估計不足,重視不夠,未能及時督促採取措施;吉林市環保局沒有及時向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建議採取措施;吉林省環保局對水污染問題重視不夠,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全面、準確地報告水污染程度;環保總局在事件初期對可能産生的嚴重後果估計不足,重視不夠,沒有及時提出妥善處置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