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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草案“回應”百姓關注問題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1月24日 18:14 來源:

   來源:半月談

  物權法草案對百姓關注的四個問題作出“回應”

    2006年底,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物權法草案,決定提請將於今年3月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權威人士指稱:物權法是規範財産關係的

    民事基本法律。由於物權法“既涉及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也關係千家萬戶的具體利益”,需要協調各方意見、兼顧各方利益,該草案的討論、修改歷時4年、先後審議過7次,目前已經成熟。

    輿論普遍認為,物權法草案最大“突破”和亮點是“公私財産平等保護”原則,在百姓最為關注的一些利益保護問題上作出明確規定。

    “公私財産平等保護”,給老百姓吃了定心丸

    眾所週知,長期以來,我國強調的是對“公共財産”即國家和集體財産的保護,我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産神聖不可侵犯”,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産不受侵犯”。不難看出,公共財産冠以“神聖不可侵犯”的用詞,凸現了我國對“公財”保護的力度!

    而最新的物權法草案,在將“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物權法的“立法目的”的同時,增加了有關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內容,明確了國有財産的範圍和歸屬、國家所有權的行使和國有企業的物權;明確了集體財産的範圍和歸屬;明確了私人所有權的範圍和對私有財産的保護。

    “國家的、集體的和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物權法草案這一規定,表明公私財産保護不存在誰主誰輔,而是得到平等地位的保護,讓老百姓更有財産的安全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主任姚紅強調,平等保護公私財産並不“違憲”。她解釋説,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物權法草案規定平等保護原則是由市場經濟的特點決定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所有制經濟形成的市場主體,都是在統一的市場平臺上運作的,都要遵守統一的市場“遊戲規則”。只有地位平等、權利平等,才有公平競爭,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王利明表示,西方國家的物權法規定的是私人財産,不存在所謂國家、集體、個人財産平等保護問題,只有在我國的物權法草案中,才反映了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多种經濟形式並存的所有制結構,並規定了平等保護原則。在各國物權法中,我國物權法草案的規定體現了中國特色。

    “回應”老百姓關注的四大問題

    為更好地保護廣大群眾根本利益,物權法草案對涉及民生的四個問題作出明確“回應”,體現了立法為民的宗旨。

    這四個方面問題如下:

    第一,徵收補償規定更加細化。2004年3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但補償不到位仍是目前徵地、拆遷環節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許多群眾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常常引發群體性事件。

    為此,物權法草案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並足額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應當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居民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這一規定與最初的條文相比,更加細化,更有利於保護被徵收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住宅用地“自動續期”不必交納土地使用費。在我國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但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有償使用。就住宅來説,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那麼,70年後,我們的房子怎麼辦?這個問題一直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草案著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樂業,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問題上區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並作出了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自動續期;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給予補償。草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取消了原先有關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費的規定。

    安居才能樂業。住宅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續期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費。物權法草案在這些問題上的不斷完善,順應了民意,更有利於維護普通百姓的權益。

    第三,小區車位車庫先滿足居民需要。建築區劃內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涉及廣大業主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但一直有不同意見。有的贊成草案的規定,有的認為車庫、車位應歸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的車位到底歸誰所有?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反復研究,並借鑒國外通常的做法,建議將物權法草案這一條規定修改為:“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記者 林雙川)

    第四,土地承包期屆滿可繼續承包。物權法草案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並規定土地承包期屆滿以後,農民仍然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繼續承包土地。草案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物權法草案準確地反映了黨在現階段的農村基本政策,有利於維護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

    對國有資産保護力度加大

    一段時間以來,國有資産以各種形式大量流失問題突出。為此,物權法草案遵循平等保護物權的原則增加了一些條款,加強對國有資産的保護,防止不法之徒侵吞國有資産。

    針對國有資産流失,物權法草案作了較切合實際的規定:在所有權上,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在法律責任上,規定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草案規定:違反國有資産管理規定,通過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履行國有資産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資産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資産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産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權威人士指出,加大對國有資産的保護力度,切實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是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的現實要求。

 

責編:肖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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