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2月12日 10:25 來源:
南方新聞網消息:針對邱興華案二審時公訴人不同意對其進行精神鑒定一事,10日,著名法學家賀衛方、何兵等人通過網絡發表公開信,呼籲法庭對邱興華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
“7 16”特大殺人案犯罪嫌疑人邱興華的妻子何冉鳳11月14日向陜西省高院寄了一封信,請求法院能給邱興華做“司法精神病”鑒定。12月8日二審庭審中,公訴人認為:邱興華多次到達鐵瓦店,殺人時先後順序很清楚,殺人後將殺死的人用斧子再砍了一遍,後來多次重復自己的作案事實沒有記憶模糊現象,當庭回答問題思維清晰,不存在精神問題,不應該進行精神鑒定。
11日,知名網友“五嶽散人”在環球在線論壇發表了5位法學家的的公開信,信中稱我們關心的不是邱興華到底有沒有精神病,而是認為必須有這麼一個過程,實現刑事訴訟程序正義。
附:
關於請求司法部門為被告人邱興華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公開信
邱興華一案的相關司法部門:
作為從事法學研究和教學的專業人員,我們與全國億萬人民一樣,一直關注著邱興華一案的審判過程,我們並且關注邱興華一案所反映的我國司法鑒定制度所存在的弊端。
我們從媒體公開的事實獲悉,有一些精神病專家認為,從邱興華的種種表現來看,邱興華很可能患有精神病。邱興華的妻子提出,邱興華家族中多人有精神病史。我們同時也注意到,也有相關專家認為,邱興華只存在人格障礙,並非精神病,有完全責任能力。
作為法律人,我們與檢察官、法官一樣,只具有法律專業知識,而無精神病方面的專業知識。對於邱興華是否有精神病,我們無法判斷。我們同時認為,對於這一問題,檢察官、法官也無判斷能力,必須交由精神病專家來判斷。我們深感遺憾的是,雖然已有精神病學家懷疑邱興華患有精神病,但相關司法部門一直未對其進行精神病鑒定。我們認為,將是否進行鑒定的決定權絕對地賦予檢察官、法官,是一種極其危險的機制,因為他們與我們一樣,都是精神病學方面的外行。我們認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享有提供證據的權利。只要有合理懷疑,申請鑒定就應當是被告方的當然權利,尤其是死刑案件。人命關天,不可不慎。在精神病學家已經提出質疑的情況下,在邱興華妻子已提出邱氏家族多人有精神病史的情況下,如果仍不對邱興華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判決將難以服眾。這不僅嚴重損害了被告人的辯護權,也將嚴重損害司法之權威。有鋻於此,我們在此呼籲:
一、從提高司法權威,保障基本人權以及被告人的辯護權角度出發,立即對邱興華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
二、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通過本案,深刻反思現行的司法鑒定制度,通過制度改造,將憲法所確立的保護基本人權的原則落實到具體的法律制度上。
此致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龍衛球,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何海波,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周澤
二OO六年十二月十日
本報記者譚人瑋 (南方都市報)
責編:閆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