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11月12日訊 記者郄建榮 煤礦礦區總體規劃須依法環評,今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煤礦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今日表示説,將從八個方面嚴格煤礦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准入條件。
這位負責人説,經批准的礦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煤炭開發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據他介紹,我國將從八個方面強化煤礦建設項目的準入條件。這八個方麵包括:
一,煤礦建設項目必須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煤礦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經批准的礦區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區總體規劃所包含的煤礦建設項目,環保部門不予受理和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煤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分級審批。其中,國家規劃礦區內年産150萬噸及以上的煤礦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需到國家環保總局審批。
四,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依法劃定需特別保護的環境敏感區內,禁止建設煤礦項目。
五,違法違規建設、佈局不合理、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嚴重的小煤礦必須關閉;未完成生態恢復治理任務的煤礦項目,環保部門不予受理和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礦井水復用率應達到70%以上,晉、陜、蒙、寧等嚴重乾旱缺水地區應達到90%以上,煤礦、洗煤廠和資源綜合利用電廠等生産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
七,煤矸石綜合利用率應達到70%以上。
八,建設單位在報批煤礦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採取便於公眾知悉的方式,公開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信息,收集公眾反饋意見。
國家環保總局表示,規劃編制機關對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礦區總體規劃,應當在報批前舉行論證會或聽證會;該局還將加強對煤礦項目設計、建設和運行等各個階段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責編:何偉